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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竞争模式与单一来源难以“擦出火花”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9-07-01 17: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单一来源采购也需引入竞争机制”系列报道之二 

  “不是没有想过在单一来源采购中尽可能地引入竞争机制,只是苦于找不到理想的操作模式。”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说,“《政府采购法》对于单一来源方式的规定过于框架,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在找不到操作依据的情况下,我们也曾‘摸着石头过河’,但效果并不理想。”

  据了解,不仅仅是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在内的许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曾为了让单一来源采购更具竞争性而绞尽脑汁,其中不乏有益的尝试。但是,几次碰壁之后,他们不禁发出感叹:常规竞争模式并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代理商竞争不成立

  2003年4月14日,财政部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复函中写到: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这一几乎成为“行规”的说法给不少人启发:既然公开招标不允许同一产品的多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单一来源采购是否可以在多家代理商中制造竞争?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曾在某个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网络建设项目中力邀指定产品的多家代理商参与,以期形成报价竞争。但最后的结果是,除负责北京市场的华北区总代理商报价之外,其他区域的代理商不愿响应。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副巡视员贾青说:“非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可的产品通常不具备通用性,这就限制了其市场竞争的程度。通过几次实践,我们了解到,这类产品的代理商一般都会依据区域划分经销范围,彼此市场相对饱和,各自‘相安无事’。区域代理商之间的市场一般不会交叉,更不会主动为一个项目展开竞争。”

  厂商成幕后控制者

  某部属大学曾实施过一个高端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为达到实验的“高、精、尖”的要求,经论证,该项目需要采购美国产品。市场调查之后发现,该产品在我国只有两家公司拥有代理授权。虽然二者之间未划分市场范围,但是几次询价,两家公司的报价均相同且无变化。经多方询问后了解到,作为代理授权合同条款的组成部门,该产品售价被美国生产公司牢牢掌控,中国代理商无权在销售过程中擅自更改。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副经理徐舟表示,这种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对于这类高端技术产品,虽然市场需求不大,但由于专利或者技术独有等原因,生产厂商很少。他们往往抱着‘皇帝女儿不愁嫁’的心理,自然不会放开对价格的控制。”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高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由于没有竞争,高精尖产品的生产商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不仅没有一般通用产品对消费者的服务态度,甚至自己的产品代理商稍有不顺他们心意的小动作,代理商们都有可能被取消下一年度的代理授权。

  常规竞争模式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操作过程中难以形成竞争,自然对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效果等各方面留下隐患。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慎用,在采购方式审批上就应严格履行专家论证、报财政部门等多项手续。

  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说,事实证明,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中的几家供应商同台竞技的竞争模式并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正是源于“单一”二字。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地位悄然发生了变化,买方市场变成卖方市场,这让竞争的基础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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