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履约保证金“正牌”收取人
“履约保证金该怎么收”系列报道之二
“在市本级,由采购单位自行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从省里到各市,都是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我们不收,供应商跟采购单位签完合同后,供应商去财政局国库处缴纳。”……采访过程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得到了各种各样的答案。
“现在各地的规定都不一样,我们只能‘入乡随俗’,谁收我们就给谁。”一位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说。那么,到底谁是履约保证金的“正牌”收取人?
钱不能落到中介代理机构手里
“我们代收履约保证金。”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林峰说,“因为承担了所代理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保证金肯定在我们这里。”对于同样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中介代理机构,林峰的态度却非常坚决:“这笔钱不能落到中介代理机构手里。”
目前,很多地方的履约保证金都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收取履约保证金之后存在固定的账户上,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后返还。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普遍认为:“中介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着本质的不同,它们以盈利为目的,不承担也不可能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履约保证金被中介代理机构拿走,很可能被挪作他用,而可能出现的风险却由政府采购部门、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来承担。”
对此,山东省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辩护说:“对于收取履约保证金这项工作,我们也不怎么愿意代劳。但是一来已经约定俗成,二来采购单位在委托我们代理采购项目时,已经一并算上,所以才不得不代收。”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每个项目都要收取一笔数目不小的保证金,对中介代理机构而言,还存在资金管理的问题,而且更关键的是,这个活对于中介代理机构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对供应商没有任何约束手段,这么多钱放在我们手里,‘费力’也不讨‘好’。”
对于擅自挪用履约保证金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觉得有些委屈。他说:“这样的公司肯定存在,但是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如此,遵纪守法的公司还是广泛存在的。”
代理机构“代收”须授权
那么,履约保证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收取?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致电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波时,却得到这样的反问:“收取履约保证金怎么会由采购代理机构来执行?我只能说,我知道现在采购单位如何跟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我们公司从来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为什么收,收了之后干什么?我想不出理由,而且这也不符合相关法律对采购代理机构职责的定位。”黄波很疑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越权吗?
业内法律专家表示,《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相关规定提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主要的工作职责是组织集中采购工作,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也对中介公司进行了职责的界定:“……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这位法律专家说:“不管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中介代理机构,其法定职责都是根据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如果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代收履约保证金的内容,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确实存在越权的嫌疑。”
监管机构代收须法律支持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机构存在众多版本,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许多法律专家都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是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但监管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
“除非地方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行为,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的相关事宜,都应该参照《合同法》来解决。如果履约保证金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走,从形式上看,性质就变了,不再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但是目前全国很多省市都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采购人不见钱”已成为大趋势。“从这个层面上看,采购单位不经手履约保证金也是说得过去的。”何红锋说,“但如果出于管理或者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考虑,确实要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那么在执行之前,一定要出台适用于当地的法律和法规,从而确保这个收取行为的合法性。”
不管怎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都只是“代收”,是替采购单位收取。
“因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的当事人,才能作为收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主体。”一位业内法律专家说。
上一篇:应对政采项目进行效益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