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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与返还:在惯例中寻求平衡点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9-07-06 13: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履约保证金该怎么收”系列报道之三

  “目前履约保证金收取得很混乱,有些采购人单位甚至会通过设置高额的履约保证金条款来排除‘异己’。”一位供应商说。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收取履约保证金环节并没有任何规定,这就造成了“守规矩”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单位按照现行的“惯例”收取,不守规矩的就很可能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抛出一个让人咋舌的保证金数额和相当长的返还时间。“其实影响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和返还时间的因素有很多,不能一概而论。”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说,“但是应该有一个最起码的指导精神和准则。”

  高额保证金让1500元打水漂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忠实拥护者”,但是在谈到履约保证金的时候,该公司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副总高玉静却讲了一个让他们非常窝火的“1500元”的故事。

  “那是我们碰到过的要履约保证金最多的一个项目。”高玉静说,“120万元,6个月。”拿出120万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并不难,但是一个汽车企业不可能同时只参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每个项目在中标后都要缴纳一笔履约保证金,积少成多的压力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忽略的。”高玉静说。

  为什么说这是个“1500元”的故事呢?原来,这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售价就高达1500元。但是这个项目的采购数量很大,而且从招标公告中对项目的描述来看,是非常适合中兴汽车的。哪知道把招标文件买回来一看,里面竟然有“履约保证金120万元,6个月退还”这么一条。“当时我们要是去投标并且中标的话,公司账面上的流动资金就会告急了。而且别的中标项目上也已经缴纳出去了很多钱,经权衡考虑我们还是放弃了。”高玉静说,“1500元购买招标文件的钱就这么打水漂了。”

  参加了这么久的政府采购活动,高玉静的经验十分丰富,她告诉记者,目前收取的情况很混乱,有些地方不收,有些地方收得却很多。就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来说,每个省甚至每个市的要求都不一样。有的地方一年要压十万,有的地方一年两三万就可以了。“入围之后,我们一年在一个地区其实也不一定会中几次标,但是这些钱都得一年多之后才能返还给我们。”高玉静说,“我们最多的时候‘压’在外面三四十万。这个数字并不大,因为我们掂量着不行了就不再去投标了。因为资金根本周转不开,总会有很多流动资金在外面‘转悠’。”

  在风险和利益之间权衡

  收取履约保证金,从招标采购单位的角度来说,可以约束供应商诚信履约;但是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角度来说,毋庸置疑是一种负担,在中小企业看来更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所以,履约保证金应该收取多少、多长时间返还,需要在降低政府采购风险和维护企业利益之间进行权衡。

  “我们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返还时间是根据项目情况而定的。对于一般的小项目,收取的很少,几千元的都有。”辽宁省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李玲说,“但是项目合同金额大的、影响范围大的、意义深远的或者受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一般履约保证金都会相应高一点,返还时间一般都是项目履约完全结束之后。因为项目规模越大、影响力越大,我们就越要充分控制违约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林峰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着跟李玲同样的想法:“大一些的项目为了降低风险,肯定是要收取相对高比例的履约保证金,而且肯定要在履约结束后返还。对于小项目,我们能不收的时候就不收了。”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工作中,充分考虑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中小企业本来流动资金就少,不能要太多的履约保证金。要不人家的钱都‘压’在各个招标采购单位手里,还怎么再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呢?我们要充分地考虑中小企业的利益,如果在履约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什么差错,差不多的时候就可以退还了,总不能说这个项目的履约期是五年,五年之后再返还人家钱吧。”林峰说。

  业内专家表示,虽然现在各省市在关于履约保证金收取的限额和返还时间上都没有做任何规定,但是大家也都在降低政府采购风险和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探索着两者之间的最佳值。

  服务未完可先返还部分保证金

  “其实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延后,主要是因为合同期长,而导致合同期长的主要原因往往是采购项目本身就是服务类或者是货物类附带配套服务。”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说。对此,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徐舟表示:“不应该因为配套服务的履约还没有结束,就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根据徐舟的看法,履约结束后,就应该立刻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但是如果采购的是货物类项目而且还配套了相应的服务,那么货物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服务对应的那一部分应该区别对待。“配套服务的价格往往只占总合同金额的一小部分,有的时候能占到10%就不错了。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了制约供应商诚信地去履行这10%的责任而‘压着’全部的履约保证金不返还,显然是不合适的。”徐舟说。既然履约保证金是按合同金额的比例来收取的,那么已经履约的部分也应该按照比例先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这种方法很好地解决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流动资金长期在外“搁浅”的局面,却也遭到了同行的质疑:“这个方法合情合理,可以很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但是操作起来应该会很麻烦。供应商要先后来办理两次提取手续,增加了两方面的工作量。而且只剩下全部履约保证金的不到10%,就相当于还不到全部合同款项的1%。这么算来可能就没剩多少钱了,还不如就干脆全部都返还了呢。因为这点钱已经很难对供应商形成制约了,除非是大项目,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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