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目录清单不能太前卫
■供应商资格条件该怎么确定之目录清单篇
节能环保清单的公布和几次的修改扩充工作,让我们看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以更好发挥。一些省市先后出台的区域性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也让业内人士为这些政府采购的“先锋”们叫好。然而节能环保清单也好、自主创新目录也罢,融入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时间还很短,所以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相关货物时,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专家建议:在把政策功能作为要求写到供应商资格要求条款中时,要充分立足于当地具体条件,不能太“前卫”。
“权威机构认定”惹争议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单位的委托,就某项目发布了采购公告,但是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的一句话,却为该项目日后的诸多麻烦埋下了伏笔:“供应商所投产品须是权威机构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此项目采购规模较大,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有将近10家。但是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各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证明是五花八门。有科委出具的证明,也有发改委签发的认证,还有好几家供应商提供的是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自主创新产品证明。面对这种情况,有专家认为这应该是“供应商所投产品须是权威机构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惹的祸,因为招标文件里并没有载明这个“权威机构”是哪些机构。所以,经过讨论评审专家组决定将“供应商所投产品须是权威机构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这一条款作为评审过程中的参考条件,评审过程中不作为资格性条件。
经过将近一天的评审,该项目最终产生了一家预中标供应商。但是就在该采购代理机构对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却惹来了几家供应商的质疑。因为这家预中标供应商P所提供的“权威机构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证明,其“权威机构”是该市的某家行业协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一致表示:“这个认证的分量太轻了,咱们市的这家行业协会根本够不上权威机构,所以供应商P根本不具备参加该项目的资格,怎么可以最终成为预中标的供应商呢?”当即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释道:“由于没有对权威机构进行界定,所以大家提供的证明出现了很多种,鉴于此该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并没有将此项作为资格性条件,也没有作为加减分的条件。”可是许多供应商仍表示疑义:“这样做相当于临时改变了评审条件,对于我们是不公平的。我们或是提供了发改委的证明、或是提供了科委的证明,都是符合要求的权威机构的认证,怎么能说不要就不要了呢?”
经过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协调,该项目最终才得以顺利签订采购合同。“当时我们之所以把这句惹祸的话写进了采购文件,是因为采购人单位提出应该顺应大趋势支持自主创新,我们虽然知道目前尚没有可以参考的目录或是‘官方’指定的认证机构,但是我们考虑这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好事情,于是就答应了,没想到闹出了大麻烦。”该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要求优先采购类别导致废标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了一个“麻烦”的项目,第一次开标由于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第二次再进行招标的时候,截止到采购文件发售的最终期限,前来报名参加的供应商也只有两家,无奈之下只能宣布再次废标。两个多月过去了,该项目的采购工作没有任何结果,“闹腾”得该中心的项目负责人“非常烦。”是哪里出问题了呢?为什么供应商一次比一次少呢?
原来,该项目共有两个分包、多个品目,但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是被纳入节能清单中的。“节能清单中的项目分为两类,前面标有五角星的属于强制采购一类,没有的则属于优先采购的一类。”该中心的负责人说,“我们的错误就出在了把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一视同仁了。”该项目在采购公告中提出了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供应商必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被授权的代理商,且所投产品必须为节能清单中的品牌和型号。这样一来,无形中将节能清单的要求提高了,很多供应商在第一次前来投标时,并没有注意到“必须为节能清单中的品牌和型号”的要求,结果造成了很多供应商被绊倒在了采购项目开始时的门槛上,那么第二次自然也就没有几家供应商来参加了。“因为我们市乃至我们省具备这个条件的供应商就没有几家。”该中心负责人说。
业内声音:谨防好心办错事
对于上面的两个例子,很多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士都认为,这很大可能上是好心办错事。“他们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却都有点冒进。一来是时机不成熟,再者在操作的过程中也存在瑕疵。”河北省某招标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说。
目前一些省市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促进了该地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但是在没有出台自主创新目录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自主创新认定和优惠政策的省市,在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还是需要慎重。“没有目录就提要求并相应地加减分,那可真的就是‘乱套’了。”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柞说。北京某采购代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赞同张柞的观点:“都还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目录就开始操作了,到时候你给谁加分不给谁加分呢?那麻烦就多了。类似于第一个例子中要求的‘权威机构’,在正常情况下真的就是等着供应商来质疑你吧!”
而对于国家已经公布的多期清单的节能、环保产品,张柞也表示既然分为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那么就应该按照要求来执行。“某项目采购的货物是属于优先采购类的,那就不能排斥清单之外的供应商来参加。”张柞说。
与张柞相比,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的想法就显得更加“激进”一些。“放下国家尚未统一公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不说,就说现在各地都在执行的节能环保清单,大城市在采购清单内货物的时候,潜在供应商数量基本上还够,还能形成一定的竞争,但是别说在一些不发达地区了,一些经济发展很不错的省会城市乃至直辖市,想对清单内的产品形成充分竞争都不容易。”该负责人说,“有时候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适当增加当地的一些有竞争力,且通过地方规定的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与清单内的企业同台竞争,而不是再提高条件来进一步减少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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