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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责任人 让责任制度建设“落地生根”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09-07-20 14: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做好采购单位责任制度建设”系列报道之监管篇

  采购单位因责任体系缺位导致的各种问题,正逐步引起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注意。目前,福建省、辽宁省大连市、河北省秦皇岛市等地区已出台相应措施,要求采购单位做好责任制度建设,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就以上地区出台的政策措施来看,监管部门主要从采购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明确、责任人的任职条件、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职责以及责任体系明确之后要逐一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等方面做出了要求。

  业界人士认为,这些方面是明确责任、建立责任体制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但目前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有待进一步细化。

  最看重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作为各个单位的政府采购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责任心和业务能力至关重要。如果这两点有缺失,政府采购工作就没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采购单位进行责任制度建设,首要的就是要对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提出要求。”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李穗华说。对此,其他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表示认同。

  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各地出台的采购单位责任工作制度文件,首当其冲地对采购单位责任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采购责任人的责任心有要求。例如福建省财政厅下发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就规定:“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新生行业,采购单位责任人务必要有一定的业务能力,这是做好工作、做到与集中采购机构有效沟通的重要要素。”秦皇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因此,在该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责任制度的通知》中,就要求“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责任人要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备案登记 确定责任人

  说起如何让政府采购单位做到依法采购、应采尽采,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徐初纯颇有心得。在他看来,要让政府采购工作在各采购人单位顺利、有效开展,工作人员的权责分明是有力保障。在责任人的职责方面,徐初纯认为,责任人应该对本单位的采购工作全面负责,要对推动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做出宏观上的指导和微观上的把握,并将职责分工细化给各位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尽可能明确。

  那么,确立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后,如何对责任人的后期工作进行监管呢?某中央部委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的一位处级干部认为,许多时候,采购工作的责任不明确或者权责不分,导致出现“争功躲过”的现象,正是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对责任人进行锁定。而政府采购从业者在监管部门的登记在册,让采购单位的责任制度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对此,为了让后期监管有据可查,目前已经建章立制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采购人单位,务必在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备案登记,如有变动,也须进行变动备案登记。

  据介绍,在当地监管部门的这些监管制度下,这些地区采购单位的责任制度建设大有改观。福建省某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负责人张健表示:“我们单位自财政厅下发责任制度建设文件以后,就加紧制度建设,这不,现在的工作环节与流程比以前顺畅了很多。在采购单位的责任制度建设中,监管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有效监督至关重要。”

  指导文件应更具操作性

  采访中,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负责人认为,现有的规定大多数属于原则性的,还没有发展到细化的程度。例如,就“什么样的单位应该成立责任机构、什么样的单位指定负责人就可以”这个问题,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是这样规定的:“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根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错,但是总不如细致的规定具有操作性,让人一目了然。目前,我们要进一步做的工作,就是研究如何将规定进一步细化,让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中国商业经济研究中心财务处副处长姬秋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她十分认同细化规定的说法。姬秋萍说:“如果规定年度采购额在多少以上的单位必须建立责任机构,多少金额以下的单位必须设定责任人的话,采购单位就可以更清楚地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从这方面讲,这项工作要进一步推进,需要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出更多更大的努力,将现有规定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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