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制度改革 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仅是一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在工作中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财政管理与政采制度改革的关系
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几个阶段和过程,改革的目的和发展方向既各有侧重又互为一体,政府采购是整个财政支出管理中不可缺失的一环。一方面,要通过政府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建立商品价格信息库,使预算编制更细化、更科学,财政支出更合理、更高效,为深化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体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
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的关系
政府采购改革从短期讲,是规范政府采购“花钱”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从长远看,是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牢固树立采购“国货”的意识,逐步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心从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主,转向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上来,积极完善和落实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从而实现政府采购改革的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的有机统一。
集采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关系
坚持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相分离,目的是要建立起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这是政府采购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各有分工,互相侧重,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是一致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财政、监察、审计的监督管理的特点和优势,把政府采购作为源头治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借助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特长,拓展和深化对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特别是对一些还没有按规定制度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加大审计力度,不断深化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由高度分散到高度集中,再由高度集中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模式过渡,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有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发挥和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加大对政府采购的集中监管,为其他采购模式提供良好的示范作用;通过分散采购,有利于发挥各基层采购单位的专业特长和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采购单位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因此,在制定和确定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时,应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与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能力相适应、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应当与财政部门的监督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集中采购目录应当体现大宗性、通用性和社会关注的民生项目的特点,坚持公开招标,减少协议供货和其他采购方式,探索建立分散采购目录,使分散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体现专业性、特殊性的原则,抓大放小,充分实现政府采购成本效益最大化。
行为规范和监管重点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自实施以来,更多地侧重于采购行为的规范,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实践,目前,采购人的采购意识已经基本形成,采购行为也逐渐规范。因此,下一阶段政府采购工作应在确保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向监督管理转变。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要求和提升监管水平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确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财政管理中的地位,以保障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二是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三是做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体制问题;四是建立财政、审计、监察的长期联系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逐步形成以财政监督为主,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为辅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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