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采购引入协议供货天地宽
■第三届政府采购优秀论文评选获奖论文选登
国家质检总局计划财务司副司长 倪大航
特殊需求推动 协议供货登场
集中采购无法满足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特殊需求
质检系统是个垂直管理机构,共有47个二级预算单位,275个三级预算单位,分布在全国各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属于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将质检系统预算金额12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实验室种类多、金额小、数量大、采购频繁的专用仪器设备纳入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施公开招标。国家质检总局从2003年开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以来,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逐年扩大,到2006年,部门集中采购金额累计达到3亿元,占全部采购预算的30%。
但是,对于金额小、数量大、采购分散的常用专用仪器设备采用集中招标,一事一招,采购周期长,效率低,无法满足用户单位个性化的业务需求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从为用户单位提供快速便捷服务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着重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规范与效率之间的矛盾,采购程序与采购需求之间的矛盾,努力寻找一种既能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又兼顾效率且适合质检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模式。
首创部门专用仪器设备
协议供货模式
中央单位在通用类设备采购中普遍采用协议供货方式,即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中标价格和服务等内容,并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协议有效期内,各采购单位可从中自行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这种采购方式灵活、简便、高效,适用于种类多、金额小、数量大、采购分散的通用类设备。国家质检总局从中受到启发,决定把这种采购模式引入到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采购中。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向财政部申请参照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十类质检专用仪器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后,国家质检总局开始了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探索之路。
由于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是一种创新,国家质检总局在中央单位中是第一家,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只有在探索中不断前进。
协议供货“三化” 凸显规范与高效
协议供货招标文件编制:科学化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招标与一般的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审结果上有很大的区别。
协议供货招标不是针对具体用户的采购需求,也没有明确的采购数量,招标文件要能够覆盖整个质检系统用户的不同要求,仪器设备技术指标的编制要科学合理,贴近实际需要;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不是一个,而是若干个,为了使供应商充分竞争,需要设定一定的淘汰率;协议供货的中标结果应有一个适当的有效期,以便供用户单位选择。
国家质检总局和负责招标的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征求用户单位、专家及供应商意见,逐一解决了各项难题,确定了以下内容,完成了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编制工作。
1.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质检系统的业务要求,将10类专用仪器设备按照用途和档次细分为15个包,32个品目,确定了各个品目的技术指标和配置清单。
2.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为了便于评审比较,每个品目的投标产品在相同配置下,按照价格、质量、技术、服务等因素综合评价打分,价格分为40分,并制定了具体的评标细则。
3.为了保证投标供应商形成有效竞争,产品的平均淘汰率设为30%。
4.为了便于用户单位签约,协议供货有效期为1年,并制定了协议供货内贸合同和外贸合同范本。
5.开发了配套的“专用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软件。该电子交易平台具有浏览中标结果、比较中标产品、制作生成合同、审核备品备件、统计采购信息、评价质量服务、管理预算执行和监督采购过程等功能。
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共同努力,成功地完成了2006年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并将中标结果向全系统发布,在质检系统内执行。2006年10类协议供货仪器设备中标供应商34家,中标产品90个,实际淘汰率29%,当年采购金额约为8000万元。
协议供货制度:规范化
为了规范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行为,维护用户单位和供应商的权益,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协议供货制度和采购流程。
1. 所属单位预算资金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专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协议供货制度采购。
2.各采购单位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供货商,并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3.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若有特殊需求中标产品不能满足时,采购单位须书面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另行组织采购。
4.采购单位必须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并在“专用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制作生成。
5.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各采购单位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供货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采购单位违反规定或协议供货商中标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6.各采购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协议供货采购流程:电子化
国家质检总局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全部在“专用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平台上操作,采购流程如下:
1.预算约束
采购单位须先将涉及协议供货专用仪器设备的预算录入到交易系统中,以便下一步进行配对、核销。没有预算的项目不能在交易系统中采购。
2.浏览中标结果
采购单位登录“专用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可以查询到所有专用仪器设备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配置、价格(最高限价)、折扣率、供货时间、售后服务、供货商等采购信息,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产品和供货商。
3.洽谈合同
协议供货产品的中标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与供货商进行谈判,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采购单位通过谈判确定所采购仪器设备的配置清单和合同价格。
4.制作生成合同
协议供货商根据交易双方商谈好的内容,在交易系统中制作生成草稿合同,提交采购单位审核同意。
5.预算配对核销
采购单位对草稿合同审核通过后,把采购项目与预算配对,系统将自动生成正式合同,并核销预算项目。
6.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在正式合同上盖章签字。
7.验收付款
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货物验收单,并按照付款条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
初见成效 仍需完善
成效初现:增效节支 利于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开始实行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以来,受到用户单位和供应商的欢迎和好评。
在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3年的实践,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工作逐步完善,协议供货范围和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由2006年的10类增加到2007年的18类,再到2008年的27类。2008年中标供应商87家,中标产品395个,淘汰率37%,采购金额达到8亿元, “专用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也升级为2.0版。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模式探索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提高了采购效率
各用户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中标结果中选择几个中标供应商进一步谈判,或直接选择某个供应商及其产品签订采购合同,无需再另行组织采购活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一次集中招标,各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分期分批进行采购,显著提高了采购效率。
节约了采购成本
用户单位不用每次采购仪器设备都履行一遍采购程序,供应商也不用一定要去用户单位所在地,双方在网上通过协议供货交易平台就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大幅度节约了采购成本。
方便了采购单位,满足了采购单位个性化需求
质检系统的用户单位分布在全国各地,检测业务和要求各不相同,协议供货商及产品的可选择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用户单位个性化需求。
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紧急采购的要求
质检系统肩负着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疫情疾病防控的重任,在发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时,往往需要紧急采购专用仪器设备。例如在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和今年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协议供货采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通过“专用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实时掌握各单位专用仪器设备采购的动态情况,为监督预算执行和采购进度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仍需完善:实施细则 采购平台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受到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得到了用户单位和供应商的认可。但是,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协议供货招标程序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协议供货招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公开招标程序又不能完全适用,因此,现在采用的协议供货招标模式各不相同。在招标过程中一些问题的处理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如有些品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应如何处理等,亟须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应统一建设电子采购平台
质检总局在质检专用仪器协议供货招投标、开标、评标和交易过程中初步实现了电子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距完全实现电子化采购还有很长的距离。为了规范电子化采购,避免重复建设,建议由政府采购监管操作相关部门统一建设招标投标和交易电子平台,供各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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