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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摆脱尴尬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7-24 11: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系列报道之七

  “目前,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如何去监控去管理的确是个问题。一方面,要求评审专家独立评标,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评标。一旦对专家的评审提出异议,就有干扰评标的嫌疑。但另一方面,供应商一旦质疑投诉首先想到的却是采购中心。这使得采购代理机构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这样对记者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也表示:“现在的情况是,专家明显不对,采购中心还不能说,而最终却是做错事的人不担责。”那么,在现行体制下,采购代理机构又该如何既不越权又能尽力保证评标的质量呢?

  预评审和评审都行不通

  为了避免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出错,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取了在专家评标前对评标文件进行预评审的措施。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却无奈地表示,如果全权交给他们,风险更大。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粗心大意、走马观花、人云亦云等问题时有发生,引发的投诉也不少。因为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诱导性和歧视性言论也不时引发投诉。

  但业界许多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却不赞成代理机构预评审的做法。“对于专家的评审,如果涉及的只是通过规则就可以直接看出来的,那么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当然就知道1+1=3是错误的,但如果是涉及专业里技术层面的东西,如此广泛的采购领域,采购中心是不可能发现1+1=5是错误的。”尹存月如是说。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也不赞成代理机构预评审的做法。在他看来,由代理机构预评审首先是法律没有授权,另外,代理机构预评审可能对评审专家产生误导,“评审专家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邀请专家来评标的前提应该是信任专家。”

  “如果允许采购中心参与评标,容易滋生腐败。一两年下来,采购中心的主任就可能‘倒掉’一半,因为采购中心是固定的,供应商的目标可以很明确,评审专家就不一样,是临时抽取的,供应商要去‘公关’,难度较高。”薛寿唐说。在薛寿唐看来,在评标现场,即使是出现了评审专家的打分偏离平均值太大的现象,咨询的人也不该是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而最好是负责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角色不一样,立场也会不一样。”

  多数业界人士认为,对于评标工作,代理机构做好组织工作即可。至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好是由监督人员出面干涉,或者由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做好记录,然后交由监管部门去处理。同时,可以考虑对评标现场进行录像并告知评审专家。当然,也有部分业界人士认为,代理机构有必要发挥其专业优势,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管理,保证评标工作严格按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办法执行,保证评标工作按程序进行,包括阻止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等。

  要求先签承诺书或可行

  据了解,目前,很多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都不了解。因此,业界人士认为,在评标工作开始前,代理机构有必要让评审专家知道政府采购有关评标环节的规定。有的地方把相关规定写入招标文件,在评标开始前,让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有的地方则是在评标室里显眼位置张贴评审专家评审中应遵循的规则,如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有的地方则是要求评审专家在评标前签订“承诺书”,在承诺书中即告知评审专家其权利、义务及违法违规可能承担的责任,如广西省南宁市。“在湖北省,评审专家也被要求签《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介绍说。

  据介绍,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的内容一般包括:①独立、客观、公正地评标,履行职责,为采购项目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标行为负责;②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保守评标秘密,信守职业道德,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随意进出评标现场,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详细情况;③强化执业能力,增强鉴别力,坚决遏止供应商的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④提供热忱周到的服务,及时解答有关方面对评标活动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疑;⑤与即将评审的采购项目及投标人没有利害关系。如果有,主动要求回避。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评标前签承诺书是一种比较值得推广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告知评审专家在评标环节应遵循的“游戏规则”,另外一方面还可以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感。至于承诺书应当包括怎样的内容,有业界人士认为,主要是告知评审专家评标时应遵循什么原则、哪些行为将被列为不良行为、哪些行为将会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哪些行为将不得从事评审工作、哪些行为将会受到警告并处以罚款以及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泄漏评标情况的将如何处理等。另外,在专家知道哪些投标人参与投标后,还有必要重申回避制度,以免专家铤而走险,发现应该回避时还继续评审。

  规定经济专家不用打技术分

  “在评审过程中,有时候专家之间的意见会出现分歧,有时争论很激烈。此时,是否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裁决呢?法律并没有规定。”张雷锋说。他建议,立法机构应该在评委会成员表决方式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评委会成员意见分歧时有法可依。薛寿唐则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台一个评标委员会操作规程。一方面规范专家的评审;另外一方面规定由监督部门对打分偏离平均值太远的专家提出咨询。

  对于相关规程的出台,张雷锋建议有政府采购3/5的实践者参与讨论,理论方面的专家占到2/5,因为“实践者才最了解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操作规程中,张雷锋认为,应要求专家对打出的分数做出合理的说明。同时,评审专家应有不同的分工。“在多数评标中,经济专家要对整个标书包括价格、技术、业绩、服务等部分均评审并打分。由于许多经济专家不懂技术,因此,对技术打分时要么参考其他技术专家的分数,要么随意打,评审的公正性显然会受到影响。因此,制定规程时,可以对专家评审分工做出规定,明确规定经济专家仅对商务部分评审而对技术部分不打分。”据了解,目前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推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专家对有疑问的供应商进行解答”的环节。在评审规程方面,湖南省也出台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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