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GPA利大于弊
■第三届政府采购优秀论文评选获奖论文选登
摘要 我国已经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加入GPA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本文从政治、经济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加入GPA的利弊,并据此提出充分利用GPA规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等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赵谦
我国加入GPA的利弊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已从1998年的31亿元扩大到2008年的5900亿元。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但加入GPA无疑会对我国一些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带来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采购资金外流,国际收支失衡、加大失业等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产品、价格和服务等方面均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GPA禁止使用抵偿办法,这对实行当地含量、技术转让、合作生产要求等规定的产业和相关企业参与竞标十分不利。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加入GPA,但国外的产品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软件产品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已经占到了很大的比例。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
这种影响和冲击在我国加入WTO时为国人所担心,但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看,这种担心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不断提高竞争力的动力。在加入WTO后,我国在银行、保险、邮电、通讯等很多领域均实行了适度的对外开放,很多主导产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产业结构也在竞争中得到优化。因此,从我国加入WTO的经验来看,加入GPA虽然在短期内会对我国部分产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但对我国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加入GPA有利于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我国已经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形成了“采管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但是法律体系及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各种监管机构的职能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投诉和仲裁机制也没有很好地建立。GPA把打击腐败行为作为《协议》的宗旨,并且对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程序透明、信息披露和质疑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这些规定均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加入GPA有利于我国龙头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我国一些企业在技术、产品和服务上已经具备了国际竞争优势,这些企业在进一步巩固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不断扩展国外市场。但是,一些国家常常寻找各种借口对我国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妨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加入GPA能够帮助这些龙头企业通过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扩大市场,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
加入GPA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政府采购效益。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方式是通过引入供应商的公开竞争,从而降低采购成本,获得价廉物美的商品。自我国实施政府采购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3年至2007年,我国政府采购资金年节约率在11%左右,累计节约财政资金近2000亿元。如果加入GPA,这种竞争将扩大到全球的供应商,就可以直接利用国外供应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采购成本有望得到进一步的降低,采购质量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加入GPA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壮大,我国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几次全球性经济和金融危机中,我国日益体现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国际影响力日趋显著。加入GPA能够促进我国建立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可以利用《协议》中创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理、有据、有效地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双边或多边争端,促进国家软实力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
因此,从全局和长期来看,我国加入GPA利大于弊。
我国加入GPA的对策
加入GPA是大势所趋,要将这种挑战转化为机遇,需要我国政府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一方面,政府要在加入GPA的谈判当中以国家利益为主,充分利用GPA的规则,争取更多的权益,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健全自身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采购制度体系,保证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同时,政府还要采取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对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的扶持力度,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利用规则保护本国政采市场
必须明确的是,加入《协议》并不意味着要全面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即使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措施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例如,美国在《购买美国产品法》中允许政府部门优先采购国内产品;欧盟专门规定了对欧共体以外的第三国的采购限制。因此,我国也完全可以在GPA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例如出台优先购买国内产品等办法。
同时,我国还可以在谈判中利用“出价与要价”的谈判方式,选择开放的部门和产品,以保护我国竞争力较差或是需要扶持的产业。GPA规定,愿意加入《协议》的成员方首先提出本国(地区)的“让步”,列出本国(地区)将遵守《协议》各项条款的采购部门、机构,相应的才能要求谈判国家(地区)将哪些部门和机构列在政府采购国际协议的管辖范围内。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种制度有重点地安排选择开放的部门数量和开放的程度。
并且,我国还应坚持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充分利用GPA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GPA为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专门制定了多条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例如,GPA允许发展中国家与谈判方商谈不属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发展方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修改适用范围。而发达国家则需要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并且为发展中缔约方提供一些技术援助。最新一版的GPA条款还扩大了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措施。因此,我国完全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合理利用GPA的有关优惠制度,为国内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建立完善的采购法制体系
GPA可以看成是一种国际政府采购规范,成功的运行仍然需要本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世界各国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政府法律体系,以很好地配合GPA。
以美国为例,除了专门的《联邦政府采购法》之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还有1000多个,包括《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购买美国产品法》、《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诚实谈判法》等等。
而我国由于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因此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法律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因此,从法律体系建设来看,我国需要做的工作仍然很多,可谓是任重道远。
我国应该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并且应针对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重要环节制定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法规达到30多项,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均不是很长,仍然有很多需要调整和改善的地方,例如要尽快做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工作,明确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情况。
增强企业竞争力
GPA的目的是避免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企业竞争。因此,培育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应对GPA的重中之重。必须认识到,正是由于欧美各国有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众多企业,因此,这些国家成为GPA的积极倡导者,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对加入GPA心存疑虑。而我国除了极少数的产业和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之外,大部分的产业和企业的实力还很弱。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必须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加入GPA的谈判准备期,培育企业的竞争力。
首先,我国应该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企业获得持续竞争能力的源泉,也是攻占产业制高点的根本之道。我国应加大基础研究的投入,鼓励自主创新,掌握产业发展方向;鼓励产学研的结合和发展,形成科技带动产业、产业促进科技的良性发展循环;积极推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利用重大科技项目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高科技企业的产生、发展和壮大。
第二,我国应采取财政税收等多种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我国应紧跟当今世界产业布局的调整,采取各种措施抢占产业制高点。例如,当前环保和节能减排产业成为世界各国重点发展的产业,也会成为未来世界的主导产业。因此,完全可以在政府采购向相应产业倾斜的同时,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三,我国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并且我国的很多中小企业在世界上均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例如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一带的民营企业等。我国应在融资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激励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加入GPA不仅仅意味着我国要承担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任,而且为我国企业打开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市场,我国企业也拥有了与国外企业竞争的权利。因此,我国在谈判加入GPA的过程中还应采取更加主动的态度,积极扩大政府采购市场。同时,要鼓励和扶持已经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扩展国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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