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应慎解“三角债”
作为政府采购队伍中的基层工作人员,笔者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即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由项目负责人将全套项目资料移交至笔者处,笔者再将之后发生的合同变更、合同履约分期付款审批申请手续、项目验收付款申请手续等等,直至项目完成后的整套资料移交到档案人员手中。
多年来,笔者在工作中不时会遇到中标供应商以法人授权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付款书的形式将合同款项划给其他企业法人来偿还其企业债务,这种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经验表明,政府采购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替中标供应商解开债务链。原因如下。
政府采购帮中标供应商解开债务链会扰乱经济秩序,极易招惹经济纠纷。
由中标供应商以法人授权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付款书的形式通知或委托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申请办理合同款项的结算,在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法人代表的签字同意授权下,由本人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办理合同款的结算申请,这种情况表面上看似合理合法,帮了中标供应商的忙,减少了其资金的流动性成本,实则会导致财务制度不规范的供应商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例如,某些中标供应商将销售收入直接抵偿其债务,在账面上不反映该笔销售收入,只作为往来款项反映,很隐蔽地逃掉了这部分销售利润的所得税。一旦中标供应商被当地税务机关查实,政府采购能说没有一点责任?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极易找上门来。
政府采购帮中标供应商解开债务链会引发政府采购违规行为。
有些不具备投标资质的供应商有偿地借用有资质供应商的资质参与政府采购,一旦这些供应商中标,将严重影响政府公共消费的质量。如果政府采购帮助中标供应商解开债务链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多会采用委托授权的形式进行结算,这种导致扰乱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不是来自中标供应商,而是来自执行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这将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的阳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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