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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金归属“一花开百态”

作者:冯 君 发布于:2009-08-21 09: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加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节约资金120万元、节约资金300万元、节约资金1500万元……每一个采购项目完结后,类似这样的数据就接踵而来。一系列的数字彰显出各地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的日益明显。然而在喜人成绩背后,又让人不得不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如此庞大的一笔节约资金,该怎样管理?又怎样才能管理好呢?

  一直以来,对于政府采购工作,大众目光似乎更多地聚焦在开(评)标结果、资金拨付、履约验收等环节,很少有人再去过问那些采购节约下来的资金都去了哪里?其目前的管理现状又是怎样?为了摸清节约资金去向,探讨节约资金管理精髓,本报特对此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调查,以期以全方位的视角、多方面的声音,给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的经验借鉴。

  政府采购的优势就在于其可以通过发挥规模效益来节约财政资金。节约资金多少和节支率的高低已经在无形中成为衡量一个项目采购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关键指标,这样一个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备受推崇的“重量级”要素,在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人们认识中所应有的刚性制约,而是呈现了“一花开百态”的格局,归属认定各不相同。据了解,目前比较常见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节约资金收归财政

  近期河北省石家庄市一纸《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吸引了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目光。该《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节约资金管理环节。《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节约资金财政收回范围和核算办法,其中特别指出凡是利用预算内资金的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收回财政重新分配使用。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达到节约预算内资金目的,石家庄市规定:采购项目使用拼盘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预算内资金)的,优先支付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最后支付预算内资金。做这样的安排是出于什么考虑呢?据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康英介绍,这主要是为了达到更好的节约预算内资金的目的。在一些有罚款收入、有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中,通常会涉及拼盘资金。这些资金是单位收的,也归他们使用,但管理却是由财政部门来执行,这些款项会专门打到一个财政专户上。在以往的采购中,对拼盘资金的处理,都是先支付预算内资金,然后是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弄到最后,节约下来的采购资金都在自筹部分,节约的都是采购人自己的钱。为了有效地节约预算内资金,相关部门在支付顺序上做了适当调整。

  节约资金最大限度地收归财政部门,类似这样的做法不少省市都有操作。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是由政府牵头组织并强制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是一种有计划性的行政行为而非市场行为,采购人得到的应该是政府为其安排的相关采购产品,而不是相应的财政资金。因此,无论采购项目在实施操作后节约多少资金,都应该与采购人无关。出于这样的考虑,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将采购的节约额全部收缴财政。

  节约资金交给采购人

  与节约资金收归财政的做法形成鲜明反差,行业内还有一种做法也在大行其道,那就是将节约资金全部收归采购人。

  这种做法的支持者认为,政府采购的节约额是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与其实际支付资金的差额,而项目的预算资金则是由财政预算年初安排的,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就应当由财政预算全额地拨付给预算单位,归采购人所有,那么,作为其差额部分的采购节约额,就理应还属于采购人所有。在没有实行政府采购活动之前,这种节约额一直都是作为结余留在预算单位的,归采购人所有。现在,不能因为实行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或采购资金由国库实施直接支付,就将这块节约额收归财政所有。

  据了解,海南目前的做法就是将节约资金归属采购人。据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李清丽介绍,海南在这个问题上,节约资金原则上是归采购人的。有结余资金时,采购人可以在当年内做采购资金调整,可申报追加计划。此外,据了解,目前贵州等地也在采用这种做法。

  财政、采购人按比例分配

  中国人讲究“平衡”,这种寻求“平衡”,多方“安抚”的做法在节约资金分配上也有体现。

  持这种做法的也大有人在。四川都江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早在2002年,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就出台了《都江堰市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和出让资产溢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在节约资金管理环节,该《办法》给予了明细,规定:货物类节约资金,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70%留用财政,30%由财政核拨用于采购单位业务费支出;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70%返还采购单位,30%留用财政。工程类由财政安排的采购资金,其节约资金全额留用财政;由单位预算外和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其节约资金的70%返还采购单位,30%留用财政。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直接享受政府采购招标价格低于市场挂牌价的差额优惠。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各有归属

  在以上三种方式外,还有一种操作手法,就是按照操作主体来确定。集中采购的节约额归财政,分散采购的节约额归采购人。由于集中采购项目是依法必须要强制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业务,而分散采购项目则是由采购人自己按照有关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业务,为此,有些地方就根据实际采购操作的主体进行划分,将集中采购业务的节约额划归财政所有,而将采购人自己实施的分散采购业务的节约额就留归采购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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