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标准:谁组织谁来定
从不同的角度就评标标准的制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进行系列讨论
■“评标标准究竟如何定”系列报道(一)
编者按 如同判断一个人的好坏需要一个标准,评价一个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同样需要一个标准。而衡量和判断的标准不同,得出来的结论也会不一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标准作为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重要手段,其制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切身利益,关系政府采购的成败。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评标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在采购实践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却因为疏于对评标标准的重视,也因此给“阳光采购”蒙上了阴影。为了引起从业人员对制定评标标准的重视,本报从本期开始,特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就评标标准的制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进行系列讨论,希望对您的工作能有所帮助。同时,如果您在评标标准的制定中有好的经验,也欢迎您来稿与同行一起分享。来稿请寄:wanyutao520@sohu.com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lilun/200909/mailto:wanyutao520@sohu.com>。
采购人干预标准制定
代理机构为错误担责
近日,在某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了这么一起案例--在一实验设备采购评审结束后,E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刚刚听说政府采购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货物的价格分在总分中只能占30%~60%,这个项目的价格分怎么会占到70%呢?”对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是,该项目的预算资金有限,所以应采购人的要求,他们将招标文件的价格分设到了70分。
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E公司很快便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在接受调查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作了这样的申辩:“当时,我也和采购人代表讲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价格权值只能是30%~60%。可采购人代表却坚持,只有把价格分设置高一些,才能保证他们顺利实现采购。因为他们申请到的采购预算有限。为此,我和采购人代表沟通不下5次。”不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辩解似乎并未发生多大作用,此次采购最终还是因为招标文件的制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而被判无效。代理机构在被责令重新依法组织对该项目采购的同时,还受到了在考核中予以扣分的处罚。
重大项目评标标准的制定,有必要请专家进行认证。 摄影/万玉涛
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评标标准应该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制定,所以出了问题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利用“采购人代表的坚持”作为挡箭牌是无用的;其次,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采购,不必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如果非要采用综合评分法,那价格权值调整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制定主体有四种
到底谁来制定更好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评标标准的制定主体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评标标准;二是由采购人代表制定评标标准,然后交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写进招标文件;三是聘请业界专家制定评标标准;四是先由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商议,确定大体的评标标准。然后,再请专家进行论证和细化,最后才写入招标文件。
在业界人士看来,上述做法各有优缺点。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制定,优点在于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的程序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比较熟悉,制定的评标标准易于操作,而且出现违法违规的可能性较小。缺点方面就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对采购所涉及的领域都了解,可能会出现疏漏;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评标标准,交给代理机构”的优点是采购人对需求比较了解,所列的评审标准得出来的结果可能更符合其使用需求,但采购人可能将个人偏好融进评标标准中,而且还可能出现采购人与供应商合谋,把倾向性体现在评标标准中;由专家全权负责制定评标标准的优点在于所制定的评标标准比较专业,缺点是不一定适用;而多方商议的做法虽然很全面,但费时又费力,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小的项目而言,操作成本过大。那么,评标标准究竟应该由谁来定呢?
谁组织谁制定
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由于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因此,有人认为,评标标准的制定可以是采购人,也可以是采购代理机构。
不过,业界专家却认为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虽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但这绝不等于《办法》中提到的‘招标采购单位’必然包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很多情况下,在‘招标采购单位’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是 ‘或’的关系,而不是‘和’的关系。”湖南某招标公司的老总举例说,如该办法中“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之规定里,招标采购单位不一定就同时包含二者。而且一般情况下,还只包含其一。如由采购人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抽取专家的工作当然是由采购人来抽取;而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来组织的采购,采购人就没有义务去抽取评标专家。因此,对于评标标准的制定,根据《办法》,那就是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采购人应当是制定评标标准的主体;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评标标准。
“当然,无论是采购人还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评标标准时都可以征求专家的意见。”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因为《办法》中有“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求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之规定,而评标标准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