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体现自主创新等三类产品的优先采购要求”
编者按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意义重大,但这一功能的效果最终必须通过采购操作流程予以落实。在采购操作过程中如何设置编制标书、如何设定评标标准、分值如何计算等每一个细节都直接影响政策功能的发挥效果,必须高度重视。对此,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在实践中总结了一套有价值的做法,今刊登出来与业内同行共同探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2007年,财政部制定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加上之前财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正式建立起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强制)采购制度。
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贯彻落实好优先采购政策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优先采购制度。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总结的经验,谈一下在具体操作中如何体现优先采购政策的相关问题。
优先范围和价格扣除(加分)幅度
目前,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仍在制定当中,符合优先采购条件的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主要以“政府采购清单”的方式,由财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和环境保护部进行发布,并定期更新。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我们当然都知道什么是符合优先采购条件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但对很多投标人来说,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所以在招标文件中,我们不仅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做了详细解释,告知“清单”的查询方法,还着重强调了“清单”的有效期,因为有的投标人认为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是“一次性”认证,往往用已过有效期的产品参加投标。
按照优先采购制度的要求,政府采购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中载明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规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标准,明确了价格扣除和加分幅度,只需按规定写进评标办法中即可,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暂时还没有类似较为详细的评审办法。所以我局(编者注:指云南省招标采购局)比照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标准,制定了如下实施细则:
给予节能产品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加分;给予环境标志产品3%-6%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加分。三项“政策性价格扣除(或加分)”不进行累计,也就是当某一产品同时属于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时,只获得幅度最大的一项价格扣除或加分。因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8〕50号)中规定,同时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而且我们不对“政策性价格扣除(或加分)”进行累计,所以采用的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或加分幅度略低一些。
在评标中的实际操作
在单一货物的采购过程中,对这三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较好操作。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很多项目采购的货物品目比较杂,只有部分货物属于优先采购产品。这类项目有的涉及系统集成,如果对优先采购产品单独分包采购,不利于采购人后期项目的执行;有的优先采购产品的价值占项目总预算的比率较小,单独分包采购势必增加采购程序和采购成本。如果对这类项目还是以统一的标准来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就显得不科学了,所以我们在价格扣除和加分因素中加入了“符合价格扣除(或加分)条件的产品价值占总预算比率”的因素。例如,某采购项目中属于节能产品的货物预算价格,占项目总预算大约30%,那么在评标时按30%的比率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采用这种方法时应制定合理的分项预算,现在的采购项目基本都具备这个条件。
在制定上述评审方法时,也曾考虑以“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占投标总报价的比率”来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的计算。之所以没有采用这个方式,首先是因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基本不可能相同,因此将会使价格扣除或加分的幅度产生不同的标准。如,某两位投标人同一个单项的产品均属于同一类优先采购产品,均应进行相同幅度的加分,但由于他们的投标总报价和该项产品的投标单价不同,据此计算的“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占投标总报价的比率”也就不同,这样就造成了对两位投标人加分幅度不一致,有失公允。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可能会导致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将符合优先采购的产品的报价提高,以增加其在总报价中的比率),以不合理报价谋求超出实际的价格扣除值和加分值。
目前,我局三种评标办法中体现优先采购的评审因素及其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1)最低评标价法:
价格扣除计算公式为:
投标总价×(1-J×P)=经扣除的投标总价
J:价格扣除幅度;
P:符合价格扣除条件的产品价值占项目总预算(或分包预算)的百分比。
(2)综合评分法:
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F1×(1+J1×P)×A1+F2×(1+J2×P)×A2+F3×A3
F1、F2、F3分别为投标报价、技术部分、服务及信誉部分3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3分别为3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
J1:投标报价评分因素加分幅度;(仅自主创新产品可获得该项加分)
J2:技术部分评分因素加分幅度;(三类优先采购产品均可获得该项加分,具体加分幅度见前款)
P:符合加分条件的产品价值占项目总预算(或分包预算)的百分比。
(3)性价比法:
评标总得分=B/[ N×(1- J×P)]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 A2+…+An=1);
N: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J:价格扣除幅度。
P:符合价格扣除条件的产品价值占项目总预算(或分包预算)的百分比。
为了评标时方便专家查阅,我们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分项报价”部分详细列报产品型号/系列,并注明货物是否为优先采购产品,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清单复印件及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评标过程中,我局评标组织人员也会根据当期“清单”核实投标人列明的产品是否符合优先采购条件,保证价格扣除或加分没有错漏。
对于被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货物需求,如第五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以“★”标注的产品,我们在招标文件的“货物需求”部分着重注明该类货物只接受列入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投标(即规定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该要求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说明。同时,为了统一操作、便于评标,在评标时,强制采购的产品也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
在相关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部分节能产品虽然通过了相关认证、持有认证证书,但由于认证时间在第五期“节能清单”公布之后,因此未列入其中。对这类产品原则上不予价格扣除或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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