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中权力寻租行为探因

作者:高志远 梁彦杰 发布于:2009-09-25 11: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现象客观存在。要抑制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掌握其产生的根源,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

  根源:公权力介入市场交易

  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的介入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所在。寻租总是同政府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府采购是权力人组成的产品需求方,以购买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在市场中进行交换。在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显然权力将会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从而干预正常交易。采购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设租,限制其他经济主体进入某些含有租金的活动,限制供给,造成人为的稀缺。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有一些人为了在交易过程中获得额外收益,争取政府采购项目而产生寻求租金的行为。

  内因:追逐个人利益

  寻租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的过程。理论界对政府行为的分析大多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前提之上,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其所有行为都应该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然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意识到,作为一个组织的政府与其他经济个体一样都存在自身利益,不能脱离“经济人”角色。很明显,许多政府成员既然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受益者,就很可能为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服务。政府采购人员具有“经济人”的特征,出于自利的动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寻求设租。因此,政府采购人员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构成了设租、寻租的内在必然性。所以,利益驱动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最终经济动因。

  “委托-代理”关系是重要原因

  政府采购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寻租、设租行为的重要原因。因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即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共资金(即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而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政府债务收入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至少存在着“公众(纳税人)-政府(物品使用单位)-政府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委托代理链。在这个委托代理链的最上方是社会公众(政府采购资金的提供者-纳税人),作为委托者的纳税人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并无相应的决策与管理权力,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采购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润。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专门负责采购活动的代理人,即政府采购人员。政府采购人员一般是以公有产权代理人身份来行使职权的,他们的权力范围十分广泛但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个人效用职能影响力不一致,不同的利益取向,必然会导致他们之间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同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委托人掌握的采购信息少,代理人掌握的采购信息相对较多。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就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以设租、寻租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制度缺陷 有空可钻

  政府采购市场运行机制、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机制中存在的缺陷,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供应商是从事寻利活动还是寻租活动,主要是由经济制度环境所决定。同一供应商在一种经济制度环境中是个寻利者,而在另一经济制度环境中又会成为寻租者。

  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极不成熟的阶段,全国性的采购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政府所需服务主要由各地各部门分散采购,这既不能实现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其采购方式又难以规范,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引发不可预料的政府行为后果和大量的寻租行为。

  同样,采购方式和程序的不规范、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