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加强”规范中央集采
■ “关注财库101号文”系列报道(四)
如果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库101号文”)中的几项新举措是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自选动作”,那么它在全文的最后也同样“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规定动作”--连续使用“加强”,再次提出要“严格委托手续”、“推进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和“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这3项工作已不是第一次被强调,足见其规范性对中央集采工作整体规范的重要意义。再次提出的同时,财政部在财库101号文中也为3个‘老话题’注入了新内容。”一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严格委托:权责要清晰
中央单位将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时,委托协议不仅要签,而且要签得“明白”、规范。这是财政部对中央集采项目委托协议签订的一贯要求,也是财库101号文规范此项内容的中心思想。
关于委托代理协议签订的时间,财库101号文提供了两种选择:或者按项目一事一签,或者打包整合一年一签。
对此,业内专家及采购人纷纷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专家普遍认为,“一事一签”最好,因为这种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有针对性,权责规定详尽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可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但采购人普遍赞同“一年一签”,他们表示每年需要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众多,“一事一签”费时且繁琐不说,其中还有大量内容重复,也给采购文件的保存带来压力。
作为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代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表示两种方法各有利弊,目前还处于探讨阶段,现时只能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将两种签订协议的方式相结合。
关于委托代理协议如何签得“明白”规范,财库101号文重点强调了要“权责清晰”。但凡内容不清楚的,一旦发生问题,责任由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承担。
部门集采:地方专项“分别采”
部门集中采购作为集中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是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重点内容。此前,一些部门集中采购量较大的采购人纷纷以国务院出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模板,出台了适用于本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财库101号文对这一做法予以了肯定,并对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制作进行了硬性规定。它强调:“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认真编制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明确直属系统集中采购实施范围……报财政部备案。”
与此同时,财库101号文还对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的采购管理提出要求:“原则上不得实行主管部门集中组织采购并确定结果,由地方单位执行和支付资金的方式。确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需要对地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当报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这个规定用意明确,防止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有名无实’。各地情况有别,专项资金如何使用应充分结合本地区特点。如果一味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可能导致个别地区无法执行或者牵强执行采购结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一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说。
强调监管:审批备案“没商量”
由于中央单位各自承担的职责不同,在采购执行中难免遇到各种特别情况。财政部为此出台了多项规定,让采购人在无法执行正常程序时也能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但同时,采购人须事先向财政部申请批复或者事后申报备案。财库101号文不仅重申了审批和备案的严肃性,还特别强调,凡涉及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方案的项目应当报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在去年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许多项目未按照正常程序实施,都是出于工作人员的想当然。政府采购活动十分严肃,情理不能替代法律。严格的审批报备,能够避免工作中许多意想不到的失误。”中纪委驻审计署组局副局员钱秀琴说。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王淑美也表示,做到严格向财政部报批报备,首先要做到采购人系统内自下而上规范的申请申报,主管部门掌控全局。为此,国税系统年年都内部发文强调此项工作。
在采访时,许多采购人都表示,目前财政部开通了采购方式网上审批系统,为这一工作提供了许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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