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内容应体现政策导向
■“评标标准究竟如何定”系列报道(三)
“三公”应是基本准则
“在同等条件下,将本县工业企业部分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扩大本地企业产品政府采购份额,为企业生产经营解困。”这是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供货招标时,在评标标准中所做的规定。
据介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类似的规定还不止出现在一两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标标准中,还有代理机构在评标标准中规定“投标单位不是在本地区获得的鲁班奖和省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予加分”、“在外省获得的省级优质工程奖要比本省的优质工程奖少加4分”等等。
业界专家提醒,重点扶持本地企业的做法可能引来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止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该法第二十二条还特别强调,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在评标标准中实行“本地优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应该是制定评标标准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具体的评标细则应公开。有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里只是做一个概述性的规定。这可能使一些专家在评标时只凭第一印象。投标文件制作得好,就给打高分。这对政府采购来说是绝对没有好处的。“可能有人会觉得实力不强的企业就做不出好的投标文件。其实,不是那样的,现在制作投标文件也有枪手了。”这位负责人如是说。
科学、规范是本质要求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从业人员在制作评标标准时并不上心。照搬其他项目的评标标准、使用外地同项目的评标标准、脱离采购人需求编制评标标准、未进行市场调查就编制评标标准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而引发的质疑、投诉也不少。
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看来,一套合法、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的评标标准,不仅能够挖掘出供应商的竞争潜力,有针对性地编制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有的放矢地投标,而且还能对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合理的约束。“最理想的评标标准是能使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当事人形成明确、惟一的理解。”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如是说。
在业界专家看来,规范科学的评标标准首先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其次是应根据不同产品、不同用途在内容和权值设计上有所侧重,通过内容和权值的设置来体现不同的要求;再次是具有可操作性。评标标准中的内容要便于获得、易于测算,能量化的内容应尽可能量化。
对一些评价指标,如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产品知名度、产品质量和性能等要编制数学模型,实行可量化管理。
同时,对不同的等级评价也要进行明确,如在施工方案的评标标准制定中,不能仅把“不合格”、“一般”、“较好”、“好”、“可行”等作为量化评审的标准,但“不合格”、“一般”、“较好”、“好”、“可行”等应细化;最后是应对规范市场行为起到一个导向作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评标标准时,要有意识地将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依法纳税、是否遵守劳动法规和保护环境作为一个评分因素,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应为“中小”创造更多机会
众所周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贯彻和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一系列内容。
但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活动中,这一规定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评标标准中都没有环保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加分等规定。
不但如此,一些评标标准中,中小企业还遭到了排挤。是不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真就没有竞争力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处长闫东升说:“从以往的实践来看,许多大企业对这些小工程常常不是很上心,而看重这些工程的中小企业又很难入围。事实证明,他们对某些项目完全能够胜任。”
当然,也有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不是不想扶持中小企业,而是不知道在制定评标标准时,应该如何界定中小企业。”“何为中小企业不明确,代理机构扶持起来的确有困难。一旦在招标文件中说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肯定会有不少中小企业跳出来说自己就是中小企业。
这就像有些县级政府官员,为了体现政绩,把地方的经济发展说得很好。但为了争取更多的财政拨款时,却又开始哭穷。”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如是说。
“国务院9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这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应该是一个推动。代理机构在制定评标标准的过程中也应尽可能地扶持中小企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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