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支招 让协议供货难题不再难
编者按 在采购人的日常采购工作中,协议供货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小到一台简单的数码照相机,大到价值几十万的机动车,协议供货不断地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商品,满足着他们的各项需求,
但是,许多采购人单位代表都表示,对协议供货很“依赖”,却“想说爱字不容易”。一位采购人单位的代表将这种感受总结为一句话--“给我们欢喜也给我们忧愁”。
原来,采购人在执行采购时,经常会遭遇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给出的种种难题,让他们感到无所适从。“协议供货制度的种种规定,往往被商家执行得走了样。有时,个中把戏被采购人识破,可供应商非但不承认错误还振振有词地辩驳自己不违规;有时,供应商明明出于好意,可不按规定执行采购的做法又让我们不敢接受。”一位采购人代表这样说。
经过调查,本报记者发现有3种情况最常见,也最让采购人头疼:一是供应商以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作为成交价,且坚决不降价;二是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超出协议供货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以各种理由不供货;三是采购合同已签订,但供应商以产品更新换代为由提出对配置进行调整。
本选题组织采购各方当事人代表对这三种情况加以分析,旨在帮助采购人找出对策。
协议供货产品种类繁多,采购实践中遇到难题也很多。
供应商不降价
满足需求用询价
案例1:某单位欲采购1台高端复合机,经过内部多次讨论确定了某品牌一款型号。这款复合机的协议供货网上最高限价是8万元,采购人认为该类产品市场价格浮动大,降价速度较快,于是将预算仅制定为7.8万元。
各种采购手续齐全后,该单位开始向经集中采购机构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该品牌供应商进行询价。没想到,这家代理商的报价就是协议供货的最高限价,无论采购人如何要求,供应商坚持不肯降价。
面对这样的局面,采购人十分困惑。他们询问供应商不降价的原因,竟然得到了这样的回答:“这个价格是我们和集中采购机构达成的协议,凡是向政府机关出售此款产品,均使用这个价格。”
案例2:某单位由于新建办公楼的网络系统,产生了采购服务器的需求。他们在向协议供货供应商询价之前,专门到普通市场进行走访,了解了目前服务器的基本价格水平。
随后,他们来到经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匿名询价,商家给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随后,他们又以真实身份要求购买某款服务器,可商家不肯以刚才的报价成交,一定要采购人多付500元。采购人不理解地与供应商争论,供应商无奈地说:“这是生产厂家对我们的要求,一旦不执行,将面临被取消下一年度产品代理的资格。”看到采购人仍然无法接受,供应商亮出了底牌:“多出的500元我们可以返还,但发票一定要开具生产厂家要求的价格。”
最高限价不等于成交价
“如果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等同于产品的成交价,那么协议供货制度就流于形式。因为,协议供货每年招标一次,也就是说,最高限价几乎每年才确定一次。可产品的价格浮动很快,尤其是IT产品价格呈不断下降趋势。因此以最高限价作为成交价显然无法让人接受。”一中央单位采购人代表说。
某集中采购机构已多次听到采购人反映,个别供应商以最高限价作为产品的成交价,而且坚决不降价。“他们还打着‘已与集中采购机构达成协议’的旗号,说服采购人接受。这种做法毫无疑问属于违规。”一位工作人员说,“采购人不应该简单相信供应商的言辞,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制度从未改变。面对这种情况,采购人要坚决说‘不’。”
有采购人也说,发生这种情况,不排除个别代理商不了解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不熟悉协议供货的相关操作,在一知半解之下答复采购人,另一方面也侥幸能够以较高的价格售出产品。
“代理商毕竟不直接参与投标,不了解情况也属正常。这时采购人应不怕麻烦,多沟通几次效果更好。”广东省检验检疫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说,“他们还是渴望为政府部门提供产品的。”
产品高于市场价要举报
对于案例2中的情况,某采购监管机构的负责人给采购人支招:“要毫不犹豫地举报,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这位负责人表示,产品生产厂家以代理资格相威胁,要求其不得降价,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中都有规定和约定,但凡产品市场价格变化,一定要及时更新网上报价。该生产商背弃自己的承诺,公然串通报价,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采购人遇到类似问题时也要考虑如何满足采购需求。这时,网上竞价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把需求挂在网上,要求供应商限时报价,免去采购人多家走访询价的负担,相互竞争之下还能取得更实惠的价格。”这位负责人说。
违约断货
举报 曝光是首选
案例:某中央驻京单位采购人欲采购一台单反照相机。该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十分谨慎地确定了一款照相机,由工作人员前去采购。由于通过协议供货招标已确定了照相机的最高限价及折扣率,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就价格多加讨论,很快签订了采购协议。事后,工作人员兴奋地向领导汇报:“协议供货成交价格比市面该款相机的销售价格便宜1000元。”转眼就到了采购协议上约定的供货时间,该单位却收到了无法供货的通知,供应商告知采购人要延迟供货20天。20天之后,采购人仍然没有拿到相机。工作人员按奈不住向该品牌负责协议供货事务的总协调人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该型号相机全球断货。“可是我明明看到市场上正在销售此款照相机。” 工作人员疑惑地说。
工作人员多次走访,了解最新供货情况,直到某一天供应商向他道出了实情:“最近照相机的组件价格上涨,引起部分型号机器整体价格抬高。但如果按市场价格更新协议供货价格,会导致其在与同品牌的竞争中失去优势。因此只能以个别型号照相机暂时无法供货为由,希望挨过这段特殊时期再恢复正常销售。”
价格上涨不能成为断货理由
国土资源部的一名工作人员曾经亲历过类似事件,每当回忆起当时的情况,他仍会无奈地摇头。“任凭我们如何沟通,都无法达成协议及时满足我们的采购需求。一方面用户部门急着使用不断催促,另一方面单位领导质疑采购工作效率,真是让我们十分为难。”他说。
“价格上涨不能成为停止供货的理由。”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敏说,“众所周知,交易存在风险。供应商既然想从政府采购市场获得商机,也要时刻做好准备承担不可预知的风险。”
环境保护部机关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十分同意这种看法,他说:“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最好选择与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沟通,寻求解决方法。而不是隐瞒实情,让采购人‘白做功’。费心费力是小事,耽误采购时间后果不可估量。”
“供应商若坚决不供货,采购人不要自己消化这难以下咽的‘苦果’。及时与集中采机构沟通相关情况,由我们出面解决效果更好。”徐敏说,“同时也要适时调整采购需求,及时满足用户部门的使用。”
停止生产是典型违约行为
还有采购人反映,他们按照协议供货内的品目、型号去采购相关产品,却被供应商告知已经停产。面对这种情况,采购人也不知如何处理。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他们认为,在协议供货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有义务保证及时供应经招标确定的产品,如果停止生产,是典型的违约行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严格依据协议供货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他们同时也向采购人呼吁,一定主动向有关部门据实反映,“忍气吞声”并不是处理问题的好方式。供应商为此得到一定的处罚,既有助于维护正常采购秩序,也能够帮助其提高执行协议供货的水平。
合同签订后提升配置
采购人须谨慎
案例:某单位需要采购10台台式计算机,在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范围内选择了一个型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网上竞价。4家供应商报价,价格最低者中标。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采购合同签订,一切进行得都非常顺利。可是在供货当天,采购人却碰上了意想不到的难题。
原来,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提供的10台台式计算机在几处硬件配置上与合同约定的不同。询问之下,供应商解释道,协议供货在年初招标,那时的产品型号现已更新换代。这10台计算机完全是协议供货确定型号的升级版,不仅原有功能一处都没有缩减,而且整体性能还大大提高,采购人完全可以放心使用。更何况采购价格以升级前招标确定的价格为准,采购人何乐而不为?
听到供应商这样的解释,又考虑到用户部门的紧急使用需求,采购人也只好接收了货物。但是,他们心里还是有说不出的异样,最大的疑问就是--这样做合理吗?
并非完全不可接受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大多数地方的协议供货不允许供应商更换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产品。”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说,“集中采购机构这样规定也是用心良苦,意在防止供应商以更新换代为由擅自替换中标产品,实则虚涨协议供货价格。”
有业内人士指出,协议供货商品有成千上万种,在每一个专业领域内商家的一个微小的“动作”都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难题,只有严格禁止其更换商品,才能做到将协议供货的“保鲜期”延长。
“但是,有时产品的更新换代确实在所难免,这也是企业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举措。在这时,采购人也并非坚决不能接受更换之后的产品,但是前提是采购价格不能上涨。”湖南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说,“据我了解,有些地方的协议供货允许供应商对产品进行升级替换,但必须是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之下。”
谨防因不懂行而受骗
IT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最快,给采购人出的此类“难题”也最多。业内人士指出,面对供应商的“好意”,采购人在接受之前也要做好周密工作,以防因不懂行而受骗。
例如,当供应商提出某些配件已升级,采购人一定要确定是否属实,别轻易被一些行业术语扰乱视听,失去了判断力。验收货物时最好邀请用户部门的直接使用者到场,专业人士的判断对采购人更有利。
“不过,还是尽量争取让供应商提供经招标确定的产品为好。既然产品在未更新换代的情况下可以满足需求,不替换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杨春说,“总之,采购人在每一个环节都要谨慎为之,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人士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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