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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应包含哪些评分因素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10-15 11: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评标标准究竟如何定”(六)

  “幸亏发现得早,要不然这个项目又白做了。”近日,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再次谈起他们中心今年公务用车保险招标中的“历险”还心有余悸。

  据这位主任介绍,在此次采购中,为了提高保险的优惠率,他们把保险价格列为一个重要的评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供八折优惠的加10分;提供七折优惠的加13分;提供六折优惠的加16分,提供五折优惠的加20分。“在招标文件即将发售的当天上午,省中心副主任正好到我们这里调研,我便和他聊起了我们的这项评标标准。他一听就急了,说保险价格的折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做了限制性规定,价格折扣不宜再列为评分因素……要是他没来,我们可能已经遭遇质疑甚至是投诉了……”这位主任说。

  在评标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究竟哪些内容应当列为评分因素呢?

  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在记者采访中,吉林的一位从业人员认为,投标报价、法人资质、社会信誉、财务状况、成功案例、纳税情况、技术人员、国家强制认证、维修保障、品牌性价认可度、售后服务、标书响应等内容都应当列为评分因素。深圳市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通常情况下,一个项目的评标标准中,最少应当包括价格、技术、售后服务、实施方案、投标人(或产品)的信誉、业绩、资质认证等。“价格、质量、服务、交货期这四大因素是一定要考虑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如是说。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认为,评分因素的选择要根据评标方法来定,如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综合评分的要素就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把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内容列为评分因素。“当然,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还应注意一个问题,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张雷锋补充说。

  在谈到评分因素的设置时,龚云峰认为,财政部2007年《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采购实践中,不少代理机构都忽略了这一规定,把资格条件也列为评分因素。如有的代理机构把注册资金列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后,又把注册资金的多少列为打分项,这显然违背了财政部上述通知的规定。”龚云峰说。


  “统一价格”应是国家标准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在采购实践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还会遇到“当地对某一类项目制定了参考价格,制定评标标准时是否还可将价格列为评分因素”的问题。如某市对于印刷项目有一个参考价格的规定,当地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在组织印刷项目的招标时产生过困惑--印刷价格是否能列为评分因素。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中的“统一价格标准”应该理解为国家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价格标准,而不是区域性的规定。某市虽然规定了印刷项目的参考价格,但当地印刷项目的政府采购还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价格比重占10%~30%。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杰介绍,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比较少。“像财政部的非税费收缴、国库集中支付等,要通过银行来代收代支,银行提供此类服务的手续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这个标准是不能自行改变的,任何银行都无权在投标文件中就手续费进行优惠。”此时,再将价格分列为评分因素不仅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也没有意义。

  上海市的一位从业人员介绍,近年来,集中采购机构遇到的比较多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可能就是公务车保险。公务车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明文规定,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在胡杰看来,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后,其他评分因素分值怎么划分,应该视具体项目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服务质量和承诺的分值会占得相对重一点。

  结合服务对象进行合理筛选

  采访中,龚云峰还表达了一个重要的观点--评分因素的设置要结合具体的项目以及具体的服务对象合理设置。如在一些没有多大技术含量的项目招标中,把供应商在当地的成功案例列为评审因素就值得三思。“给成功案例加分,就意味着采购人可能需要为此次采购多付钱。为供应商的成功案例埋单到底值不值就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有的项目供应商虽然没有成功案例,但履约完全是没有问题的。”龚云峰如是说。

  龚云峰还向记者举了一个空调采购的例子,阐述了“服务对象不同,评分因素也可能不一样”的观点。龚云峰说,在空调系统的采购中,就可能涉及到“新风系统”是否需要列入评分因素的问题。此时,操作机构就需要考虑具体的使用单位以及预算情况。“像我们采购中心使用的空调就不一定必须要新风系统,因为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的办公室得随时向采购人和供应商敞开。因此,上班时间我们的门几乎都是开着的,自然风随时都会从门外进来,采购我们中心用的空调时就不一定必须具备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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