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得避开综合评分法
■“评标标准究竟如何定”(七)
同类采购不同标准遭质疑
“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以来,我们在逐渐探索中走得越来越自信,但没想到近日却让Q公司给上了一课。”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郁闷地说。
据这位项目负责人介绍,他所在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以来,一直致力于服务采购人。每次接受委托,总会根据采购时间、采购人、采购类别等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采购标准,采购效果越来越好。三年来,赢得了越来越多采购人的青睐。
但在近期的一个办公家具项目的招标中,却遭遇了Q公司的质疑。据介绍,在该项目的采购中,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以往家具采购操作的惯例,再次选择了综合评分法作为评标方法。根据采购人的不同,该代理机构选择和制定了不同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但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Q公司的投标代表便提出了质疑:“我记得你们上个月采购家具时,规定的价格分只是30分,这次为什么会高达58分呢?另外,上次要求提供样品,这次怎么又没样品的评分项?”
个性化服务被指是“胡闹”
Q公司投标代表的口气虽然不是很和善,但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还是微笑着做了解释:“采购人不同,所以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就不一样。就像你们设计家具一样,需要设计出不同款式的家具,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没想到Q公司的投标代表却毫不客气地打断了他的话:“这能一样吗?对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是我们占领市场的必要手段,但是你们代理政府采购却不能搞差异化。”“你这不是胡闹吗?你们设计不同的产品是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我们制定不同的评分标准和设置不同的评审因素也是为了服务好不同的采购人。”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供应商的反驳有些不快。
Q公司的投标代表也来了情绪:“我觉得是你们在胡闹,如果我投诉你们的话,输的肯定是你们。”“我们单位一向很规范,还从来没被投诉过,你投诉也只会是白忙活!”听到“投诉”二字,从来没被投诉过的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更加火了。
“那你就等着瞧吧!”Q公司的投标代表撂下这句话后掉头就走。
法律顾问解释后受惊不小
一天的忙碌之后,评审终于有了结果。下班之前,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给单位的法律顾问打了个电话,说起了今天与Q公司投标代表之间发生的不愉快。没想到法律顾问一听就急了:“要是他真去投诉,项目被废标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法律顾问解释,财政部在2007年《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为了避免被投诉,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赶快给Q公司的投标代表打电话……之后,虽然此起采购未上升到投诉,但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却“受惊不小”。
“现在供应商对法律的知晓程度远远超出了许多从业人员的想象。”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说。上述案例还折射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同类项目的采购中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究竟应如何把握。
为何不能选择综合评分法
业界不少专业人士认为,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市场行情,因此,即使是同类项目的采购也应该有不同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看来,由于采购人的需求不同,同一类项目也不一定采用同一种评标方法,即使是同一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也未必能做到一样。
当然,龚云峰也指出,如果计算机、打印机、办公家具、汽车等配备标准出来后,对于这些类别的采购是可以严格按照“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之规定进行的。“在现行体制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想要规避投诉,对于采购需求不同的同类采购,如果需要设置不同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时,最好别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建议。
当然,对于不同类项目的采购,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无论采购哪一类货物或服务,都有一个特定内容和特定的用途,相应地总有其特殊的要求。要根据不同产品、不同用途在内容和权值设计上有所侧重,通过内容和权值的设置来体现不同的要求,但同时要避免片面地过分突出某一项指标而忽视其他必要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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