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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不宜列为评分因素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10-20 13: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评标标准究竟如何定”选题(八)

  给知名品牌加分惹投诉

  “他们在评标标准中给知名品牌加分,这和直接指定品牌有什么区别?”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某IT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发出两天就遭到了潜在投标人T公司的投诉。

  据T公司的销售经理介绍,在这个IT项目的招标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中规定:知名品牌参与投标的,将视其档次在评标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知名品牌的加分将根据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来确定,而市场占有率则根据该产品上一年度的销售量来确定,企业在投标时,务必提供相应的销售数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把投标人的销售情况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A档将获得10分的加分,B档将获得7分的加分;C档将获得4分的加分;D档不得分。

  在T公司的销售经理看来,销售量不完全由产品质量决定,产品的销售量与公司的营销策略、销售人员的营销能力等因素都密切相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这次采购中,上一年度销售量好的投标人有加分,销售量不好的没加分,这对上一年度销售量不好的投标人显然不公平。”T公司的销售经理如是说。据介绍,由于T公司的投诉,最终代理机构被责令修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给知名品牌加分的规定便被剔除了。

  “知名”未必“优质”

  据了解,政府采购实行之初,不少招标采购单位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品牌。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有的地方渐渐摈弃了指定品牌的做法。但有的地方指定品牌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某地甚至通过出台文件来支持名牌,如今年就有地方出台文件规定“将名牌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当然,有些地方“倾向”知名品牌的做法相对来说比较隐蔽,如在招标文件中列举参考品牌,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中给知名品牌加分等。

  上海市一位专家表示,给知名品牌加分不仅有违《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最终的采购质量也未必理想。如在定点保险的招标中,许多招标采购单位看重的都是那些知名的保险公司,最终能成为协议供货商的也往往是那些实力雄厚的知名保险公司。中央国家机关京外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反映,对于那些处于县级地区的四、五级预算单位来说,因为服务网点覆盖的原因,当地那些在全国没有多大名气的保险公司反而要比那些知名企业服务更快捷、周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小额工程招标中,就鼓励采购人尽可能选择二、三级企业。“从以往的实践来看,许多大企业对小工程常常不是很上心,而看重这些工程的中小企业又很难入围。事实证明,当地的中小企业对项目完全能够胜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处长闫东升说。

  部分业界人士则以生活中名牌未必可靠的例子来阐述他们“政府采购没有必要追求名品名牌”的观点。深圳市的一位政府采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说:“譬如说我们喝的牛奶,知名品牌又能怎么样,里面依然有危害身体健康的三聚氰胺;曾经非常有名的欧典地板每平方米比许多地方的房价还要高,追逐的人不是很多吗?但后来不是被央视爆出涉嫌商业欺诈?没有必要‘盲从’名品名牌。”

  浙江省一位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也认可这种观点:“‘知名品牌就是质量的保障’的观点早该摈弃了,‘知名’不一定‘优质’。”

  名牌加分导致预算加大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表示,给名牌加分意味着采购人将为此付出更多的预算。为了一个同样功能的产品多花10万元、20万元,有没有必要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有业界人士指出,有的企业会随着品牌知名程度的与日俱增,往往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所占据的重要份额和独有销售渠道,在产品配置、销售价格、供货条件等方面进行品牌保护,不断给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和代理商、经销商“制造麻烦”。如在IT产品的招标中,厂商“控货”的现象就时有发生。因此,许多专业人士认为,产品是否知名不应该成为评标标准中的评审因素,给知名品牌加分就更没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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