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加快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建章立制步伐

作者:别芝全 发布于:2009-10-22 11: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工程采购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不仅能有效减少工程投资、缩短工程在建时间、确保工程质量,还能有效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防止暗箱操作,遏制腐败等不正之风。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相关行为的监管,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范畴之一,但由于制度尚未完善,目前,财政部门的监管难度不言而喻。

  工程招投标违规现象一览

  现笔者就目前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及原因进行罗列:

  一是各级政府对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制度、规章不健全,行政干预过多,职能监督部门不能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二是代理工程招标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代理机构一般只有省级建设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没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相关代理资格。

  三是在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上缺乏市场竞争。因某些部门,如行政服务中心的干预,导致某个代理机构垄断一个行政区域内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比较突出。

  四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标前泄露标底或泄露与评标有直接关系的信息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事发后相关部门的查处、处罚力度不够。

  五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私下、合伙参与投标人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投标群体迫于获得后续业务,明知有鬼而不能举报。

  六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为使某一投标人能有把握中标,把“公开招标”演变成“邀请招标”或非法的议标,或者以公开招标的名义搞“暗箱操作”。

  七是采购人与招标代理人串通,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为使预想中的投标人能有较大的中标几率,以各种借口故意设限、抬高相关资质门槛以减少竞争对手,排挤潜在合格的投标人。

  八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合谋“轮流”中标或同一个投标人拿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参加同一个工程项目投标的“围标”现象十分突出。

  九是评委来源受行业、区域限制,个别评委在评标中存在不公正评判。

  十是中标人中标后转包、倒卖工程项目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合同履约审计监督不严密,“少招多建”现象较为普遍。


  违规现象频发的原因分析

  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一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不和谐、不协调,造成各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不能正常履行,导致缺位或越位现象相当突出。

  二是缺乏建章立制的机制,相关监管制度不到位、不完善。有的地方在制度建设上几乎是一片空白;而其他地方即使已经出台了相关制度,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和抵触的现象。

  三是因政府行为、行政体制、机构设置上存在缺陷,制约了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权限和范围,导致监管部门不能依法行政的现象比较严重。

  四是“管采”分离未能彻底。目前,有很多地方将原建设部门的综合招标办公室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并直接从事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或具体业务操作,导致新的“管采”不分和采购主体的混乱。

  五是由于全国性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供小于求”的现象,加之一般规模的建筑行业的投标人凭借“人缘”地理环境优势等因素,也善于立足于“根据地”的发展,这给投标人持多个资质参与同一个项目“围标”留下很大的空间。

  六是我国地市级政府采购普遍存在专业评委资源缺乏的情况,专家评委资源在一定区域内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导致年内对同一评委的抽取及使用,远远大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次数。

  七是不少采购单位对项目事先已有预定理想人选,便以公开招标在时间上不能满足其需求为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给予“方便”的现象时有发生。

  八是项目审计制度滞后,先中标后申请预算的现象相当突出。

  理顺机制 对症下药

  一是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加快制定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规章制度的步伐,出台适合本地实际且又不与相关法律规章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强调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部门之间共同监管、和谐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

  二是各级政府应依法加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明确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的职责范围,严防法律赋予监管职责以外的部门干预政府采购监管活动。另外,对于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是各级政府应依法实现真正的“管采”分离,理顺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及隶属关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蔓延。

  四是强化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监督审查,若想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省级以上财政和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关业务代理资格。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查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招标市场的情况及因果关系,防止代理机构通过不法渠道垄断、独霸本级招投标市场。

  五是制定对本地建筑行业资质的集中统一管理办法,从资质管理的源头防止一个投标人拿多个建筑资质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围标”行为。

  六是对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的任用,应按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考核、聘用制度,对不胜任或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行政处罚外,还要给予调离处理;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不法行为,则要严格执行黑名单曝光制度。

  七是对干扰政府采购正常工作的单位、个人要严加查处。

  八是严格合同备案管理或跟踪监督,对项目结算要严格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制度,对于先中标后超预算或“少招多建”,及未经审计就支付工程款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理论实务频道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