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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何细化应根据项目而定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10-22 11: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评标标准究竟如何定”选题(九)

  “你能不能介绍一些评标专家给我认识?我觉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能把专家‘拿下’就有八分的胜算……”今年6月,在北京某单位组织的一次供应商聚会活动中,一家IT产品的代理商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请求。该代理商为何觉得“搞定”专家,就有很大的胜算可能呢?据其介绍,他们参与的很多政府采购活动,评标标准都订得比较粗略,很多内容给多少分完全都是由评标专家说了算。据了解,在许多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标准规定比较粗略的情况确实存在,如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标准中就只是做了这样的规定: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报价部分占50分、商务部分占20分、技术部分占30分。

  细化标准利大于弊

  据介绍,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之所以不愿意对评标标准做详细规定,一方面是由于担心过于细化的评标细则束缚评标专家专业水平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是担心评标标准规定得过细被供应商挑出毛病。当然,还有部分从业人员则是感觉到采购标准的有些内容不好表述,才将之略去的。

  在业界专家看来,评标标准规定得过于笼统,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评标标准规定得过于笼统,极有可能造成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意见不统一,而不得不通过讨论的形式得出结果,使得独立评标变成了专家“议标”。这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其次,由于没有详细规则的约束,可能出现评标专家滥用权力的现象。自己偏爱什么品牌就给什么品牌多打分,自己喜欢哪家供应商就给哪家供应商高分。这不仅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与公正,采购质量也可能会大打折扣。

  上海市的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细化评标标准,对政府采购本身来说,整体上是利大于弊。一方面可以使供应商更准确地把握采购需求,做出更有针对性的响应,让那些中标几乎没有可能的供应商自动放弃投标,从而减少评标的压力,进而在某种程度上确保评标的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控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评标过程更加公平、公正,进而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

  最好细化到每个小分

  “如何细化评标标准、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表示。那么,评标标准究竟该如何细化呢?“评标标准应该细化到小学生看了都可打出比较客观的分值来。”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如是说。深圳市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评标因素应尽可能一一列出来,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所占的权重。如电子显微镜的招标,电镜的分辨率、放大倍数、真空度等是重要的技术参数,确定评标因素时必须包括这些参数。在确定评标因素的同时,还应考虑确定这些因素的重要程度,即确定评标因素的相对权重。

  江苏的一位从业人员举例说,比如说在计算机项目的招标中,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在规定总分为100分,报价部分占50分,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及技术参数占30分,对投标文件的响应度占5分,售后服务占15分的情况下,还应进一步细化报价部分的50分应当如何计算。如规定“投标价与基准价(基准价为各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单位多于五家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相比,在基准价120%~80%(均含本数)范围内得基本分30分,与基准价相比每下浮1%加1分(不足1%四舍五入计算)该项分加满50分为止,每上浮1%扣1分,扣完为止。”综合实力应该细化到银行资信等级、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内容占多少分。对财务状况又得进一步细化,如规定“财务状况占5分。其中,自有资金利润率达20%以上的得5分、自有资金利润率达12%~20%得4分、自有资金利润率达12%以下得3分。自有资金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年初+年末)÷2]×100%。”

  那么,是不是所有项目的采购标准都应进行细化呢?

  不便于细化的可不细化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的观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评标标准应细化到什么程度做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有把握的内容规定得越细越好,让供应商能根据评标标准算出得分;而对于那些没有把握的内容公布得太细容易引发质疑。

  “把评标标准的每一项小分都公布出来,对于设备之类的采购无可厚非,但对于服务类的项目,如监理、设计、科研等的招标,如果公布得太细,投标人会千方百计对应你的要求,而忽略了自身真正实力的良好发挥。比如项目实施人员,会写进好多高级工程师甚至教授级高工,实际进场的却是一些二流三流人员,如此的结果就会导致招标流于形式。”北京的一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业界专家表示,在有的项目中,评标因素是很难进行细化的,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勉强进行描述,极有可能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对评标专家形成误导。

  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希望能把评标标准进行细化也不一定能办到。

  由此看来,评标标准的细化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具体的项目来确定,太难细化的就不一定非得细化。细化时总的原则是:既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又要给评标委员会留出适当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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