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代理机构频繁违规三大原因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各种违规现象,有其内在根源。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要想消除这些违规现象、规范市场秩序,必须厘清隐藏背后的深层问题。
■规范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系列报道(二)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各种违规现象,有其内在根源。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要想消除这些违规现象、规范市场秩序,必须厘清隐藏背后的深层问题。而事实也证明,这些违规现象之所以出现,都“其来有据”、“有根可循”。
门槛过低 入门者素质参差不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31号令”)对社会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不少业内人士都表示,31号令中的认定条件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进场。
政府采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表示,虽然31号令对认定资格有规定,但这些规定说得比较模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比如规定中有一条要求“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但对于培训的性质和内容、从业人员应掌握的知识程度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很多代理机构可以轻易“过关”。
政府采购专家、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教授赵勇也表示,资格认定中有一条是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但事实上,很多代理机构和原主管单位都有一定关系,并由此可以得到支持,从而轻易地拿到项目,“这说明,现有的规定并没起到‘门槛’的作用。”
一家社会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门槛过低使大量不具备操作政府采购项目实力的代理机构进场,由于资质的获得过于容易,这些机构往往对此不珍惜,要么只是纯粹把它当作一块“金字招牌”,挂政府采购的“羊头”来操作其他招投标项目;要么为了拿到项目而“拉人情”、“跑关系”;要么在操作中处处违规,“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也损害了我们所有社会代理机构的形象。”
内外夹击 “重压”之下易出偏招
徐焕东认为,代理机构在操作中之所以违规,和其在政府采购中的处境有关。一是其要通过代理项目发展代理业务,获得代理利益。因此,不得不和采购人建立良好甚至是特殊的关系;第二,通过违规操作,除代理费之外还可以拿到其他收入;第三,也不能忽视来自采购人方面的因素,采购人在采购中处于强势地位,拥有自由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而代理机构本身又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因此有时候尽管自身并不想违规,但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等各方的压力下,不得不妥协。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黄卫认为,代理机构之所以违规,和一些采购人的过分要求脱不了干系,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采购人有自由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一些采购人由此产生了优越感,在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时会有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但社会代理机构为了拿到项目不得不对其听之任之。对此,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深表赞同:“有时候与其说社会代理机构不好管,不如说是部分采购人太强势。”
一名业内专家表示,政府集中采购是当前主流的采购组织形式,而且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代理机构只能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这部分项目本来就有限,根本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社会代理机构的需要,生存压力下一些代理机构不得不采取“非常手段”,再加上来自采购人方面的压力。内外夹击下,自然难以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
违规成本低 遏制乏力
一名业界专家表示,社会代理机构出现诸多违规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缺少监管。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大都集中在集中采购方面,出台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诸多办法,对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从采购方式使用一直到档案管理进行系统的监督,而对社会代理机构尚没有全国性的相关管理办法,致使不少地方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管仅仅依靠投诉一种手段。“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于采购中心代理的项目很多地方都要求全程录音录像,重点项目还会有监管部门的人员到场,但对于社会代理机构,却很少有这方面的要求,阳光照不到的地方,自然阴暗面就会多一些。”
曹银发表示,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对违规现象缺乏处罚规定,必然导致一些社会代理机构对违规现象有恃无恐。另外,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认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不便监管由财政部认定的甲级代理机构在地方的代理活动,市、县财政部门也不便监管由省财政部门认定的乙级代理机构在当地的代理活动,这样就形成了监管空白。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社会代理机构数量比较多,本身就会分散监管的目光,因为监管部门人手有限,不可能兼顾到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代理机构的日常活动。而且现在缺乏一套对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的体系,对违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方式,又没有淘汰机制,这就导致即使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违规成本过低,致使一些社会代理机构对违规无所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