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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整套管理体系 规范社会代理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9-10-26 13: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规范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系列报道(三)

  医学界讲究“对症下药”,但对于病症较多且病情严重的病人,就不能再简单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应进行系统的诊治,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亦如是。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表示,要消除当前社会代理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关键在于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管理机制,“‘机制就是生产力’,应该建立完善具体包括准入和退出机制、竞争机制、晋升机制、淘汰机制等在内的一整套管理机制,通过完善的机制来规范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也纷纷从不同角度出发,完善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机制,搭建起了规范社会代理行为的一整套制度“篱笆”。

  提高门槛 实施准入机制

  要提高社会代理机构的整体水平,规范代理水平,必须提高社会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这已成了不少政府采购从业者和业内专家的共识。对此,不少地方纷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31号令),使其更具操作性,切实为代理机构准入立起规范的屏障。

  江西省将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并规定提出申请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即必须在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或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通过这些措施,有效控制了社会代理机构的数量。山东省则采取了考试的方法来提高准入门槛,申请乙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只有考试合格人数比例达到参加考试人数70%(含)以上且不少于5人,并符合乙级代理机构其他审批(确认)条件的,省财政厅才会予以审批(确认)。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调研员鞠少波表示,这一方式成效明显,实行考试之前,基本上每次都要审批通过20多家代理机构,现在每次只有七八家能通过,很好的保证了“入门者”的质量。

  政府采购专家、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表示,31号令规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准入标准过低,而且不易落实,应该提高准入门槛,培训和考试都是比较有效的办法。同时他建议在资质审批和延续方面应该更加注重代理机构的业绩,比如在资格延续时,就应该把代理业绩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建议在对代理机构认定上建立晋升机制,即借鉴土建工程招投标资质认定、机电国际招标资质认定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的办法,实行从乙级到甲级的升级制度。即甲级机构不再直接审批,而是应由乙级机构以业绩等为支撑通过“升级”来获得。“这样,他们才会感觉到甲级资质的得来不易,不会再像现在这样不珍惜。”


  制定规范 完善竞争机制

  管理社会代理机构,使社会代理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难点在于无“规”可依,对此,各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社会代理中易出问题的环节,纷纷出台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给社会代理行为定下规范。

  甘肃省、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的多个地市都实行社会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方式,即不再由采购人随意指定代理机构,而是在既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军表示,采用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方式,不但有利于提高采购人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了采购人自主选择的公平公正性,同时也保证了代理机构独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对于社会代理机构的日常代理行为,江西、湖南等地都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比如江西规定了社会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对从接受委托到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细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外,江西采取了以采购人为轴线对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办法,即以采购人所处的行政区域来确定该项目应遵守的游戏规则,比如属于县级采购人的采购项目,预算在县里,那么该次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就要遵守该县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接受县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从而很好的弥补了监管空白。湖南也对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代理范围、采购文件制作、开标评标环节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社会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能够依规进行,保持良好的竞争氛围。

  社会代理机构数量众多,要求每个项目监管部门都到现场监督不太现实,对此,各地频出“高招”,江西要求采购单位的纪检部门必须到现场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少地方还采用电子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监管,要求重要的采购活动必须到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场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比如在广东省佛山市,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重大项目时就要租用采购中心的评标室,从而使社会代理机构有所忌惮,不敢在开评标环节为所欲为。

  加强考核 建立淘汰机制

  徐焕东认为,除了建立合理的准入机制、竞争机制外,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中还应该有淘汰机制,应该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大惩戒力度,抬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代理机构,应该采取暂停甚至取消其代理资格的惩罚。这样做,第一可以对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形成威慑,使其认识到违法违规将面临的惩罚;另外对打算“入门”的社会代理机构也是一种威慑。国内一家知名社会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十分赞同这种观点,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对于虽有资质但从来不做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及在代理中违法违规的社会代理机构,都应该暂停或取消其代理资格,以清洁社会代理队伍。”

  对此,不少地方都采取了考核的方式,通过考核来规范社会代理行为,提高对社会代理机构的惩戒力度,湖南、四川、内蒙古、甘肃等地都出台了专门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大都以《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为蓝本,将考核的内容、考核周期、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倍受业内专家好评的湖南的做法为例,他们借鉴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的做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分值管理,满分为100分,各种违规行为都有相关的扣分标准,对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40分的,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书面通知有关代理机构,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不良记录名单”栏目中予以公布,“严重的我们将暂停甚至取消其代理资格。”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黄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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