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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证据须具备“三性”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09-10-28 14: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客观性 关联性 法律性

  编者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对诉讼证据的“三性”做了规定,明确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内容和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未对质疑证据制定出任何明确规范性的法律条款,而作为为质疑服务和质疑活动所依赖的质疑证据,其采信程度又关系到相应的法律后果,关系着质疑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质疑中标结果的处理方面,有时更关系到对被质疑人的生存和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因此同样重要。

  本文作者现就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问题与政府采购实践工作进行对比,以期有助于各地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工作的水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把刑事诉讼中的匿名举报信、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许可而制作的录音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充分说明诉讼证据应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等属性,以及这些属性对诉讼证据所能发挥作用的重要性。从我国政府采购实践得知,目前,证据的“三性”受到广泛关注且成为判断、采用、认定证据证明能力的普遍规则之一。

  在一些质疑案例中,供应商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考虑,将本属于私人的问题对簿公堂,如把对采购单位的质疑变成对项目经办人的仇视,提供的证据变成人身攻击。此外,还有一些供应商把已经失去时效性、与采购项目毫无关联的情况列为证据,如某人几年前在某公司任职,则认为其掌握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些“证据”无法查实。还有一种现象也较为普遍,供应商将一些网上下载的报道、材料作为证据。实际上,这些所谓的“证据”既不是直接证据,也不是间接证据,更谈不上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三性”的含义

  客观性 质疑证据的客观性,即质疑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性是质疑证据的核心内容。

  关联性 质疑证据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同时,质疑证据还应当与政府采购当事人互为关联,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质疑证据不具备关联特征。

  法律性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明确质疑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这是质疑证据被采用的法定标准,也是通常所说的质疑证据存在的形式。

  由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不仅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普遍存在,也同时适应于每一个被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范围可以“复制”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范围也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事项。

  首先,三大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对《政府采购法》有直接的影响,其证据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制。因为质疑案件的证据是与政府采购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是其他领域的证据,即质疑事项和所涉及的证据范围是在被质疑人采购活动范围之内发生的。

  其次,证据真实、来源合法,是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本质要求。质疑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能够被证明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所获得的来源也是合法的,即不是通过伪造、买通、行贿等手段获得的,这是质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

  最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案例同样如此,没有调查核实的证据不能成为质疑证据。

  最为关键的是,政府采购质疑证据的范围可以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确定的证据范围确定,且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有下列七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同样有七种: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范围均可对应于政府采购的质疑证据。如书证可以是法律法规等;物证可以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视听资料可以是开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可以是评标记录等;当事人陈述可以是投标时的承诺或澄清等;鉴定结论即评标委员会的结论;至于勘验笔录也就是查验质疑证据是否确凿。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已经得到相当的肯定,这使网上数据、电子化材料等信息具备了一定的法律证明作用。确立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但到目前为止,尚无有利的法律依据予以认定。


  “三性”必备 偏重法律性

  所谓质疑证据的必备性,是指质疑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

  作为质疑证据,必须同时满足“三性”,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理,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质疑证据的取得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笼统来看,政府采购活动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畴,而政府采购合同又属于民法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必须由主张人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即由质疑人提供确凿的证据。

  作为质疑证据的本质--证据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我国立法实践看,三大诉讼法都对诉讼证据的法律性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具体执法事实也充分证明诉讼证据法律性这一基本特征的存在及其对诉讼证据证明作用的重要性。政府采购质疑证据的法律性是正确判断政府采购质疑案件的重要标准。

  强调“三性”意义重大

  强调和确认质疑证据的基本属性,无论从理论实践还是法制建设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来讲,强调质疑证据应具有三性,是由质疑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供应商质疑不是一般学术观点或理论是非之争,而是体现法制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为质疑服务和被质疑活动所依赖的质疑证据,其证据的采信又关系到相应的法律后果,关系着质疑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质疑中标结果的处理方面,有时更关系到被质疑人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质疑证据的基本属性要求质疑证据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这也是质疑证据同一般证据的重要区别。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做了若干规定,法律明确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这些都适应于政府采购质疑证据范畴。

  另外,从法律规定所体现的证据“三性”来看,作为质疑证据,仅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只具备了“证据能力”,要作为诉讼证据,它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具备必要的“规格”,这属于“证据效力”的问题。因此,凡不是依法收集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能纳入质疑程序,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质疑中的有效证据。坚持质疑证据的法律性,是坚持法律规制性、维护法制严肃性的根本性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坚持证据法律性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系着办案质量的现实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质疑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买证、串证、造证等苗头,如果在证据法律性上稍有松懈,就会在实践中助长非法取证的歪风。严格坚持质疑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必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质疑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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