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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业务跨区委托面临现实考验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9-10-30 10: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采业务跨区委托冷思考

  国办发[2009]3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笔者认为,该规定透露出两个信号:一是采购人可以打破行政地域界限委托集采机构,二是集采机构将面临同业竞争。

  现行集采代理模式缺乏竞争

  目前,全国各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基本上都设置了集采机构,除少数地区设有两个集采机构外,大部分地区的集采机构具有惟一性。加之“列入集采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采机构采购”这一强制性规定,使得采购人委托代理时只能寻找本级集采机构。在这样的格局下,集采机构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无论本级集采机构操作水平、服务态度如何,采购人都只能委托同级集采机构代理,而集采机构也懒得“管闲事”,不愿接手行政区域外的业务。长此以往,不利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

  跨区委托面临现实考验

  行政区域化设置造成“壁垒” 集采机构通常为一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由该级财政支持其职责是为本级政府的采购单位服务,没有义务为行政区域外的采购单位提供服务。

  应付区内业务已经焦头烂额 目前不少集采机构都存在人少事多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地市、区县一级表现得更为突出。这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等各方面均无法满足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需要,更无力为区域外的采购单位提供服务了。

  财政“包养”模式助长惰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通常与效益、利益挂钩,而非营利性这一特征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采机构之间的竞争。从经费供给的特点看,集采机构的服务是无偿的,大多由同级财政保障其运转经费的需要,若代理区域外的采购业务,似乎“不务正业”。另外,各地各级集采机构的预算管理模式不同,对于部分全额拨款的集采机构来说,所有支出均由财政承担,没有生存压力,主动性和创造性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

  文件未明确可操作的三个问题 一是国办文件指出“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那么,“所在区域”的范围有多大,是省、市还是县?二是如何确定集采机构的设置数量?只有集采机构的数量足够多才能形成竞争,采购单位才有选择的空间。三是如何判断集采机构的优劣?国办文件要求择优选择,但集采机构服务水平如何并不能简单判断,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关考核机制。


  三项改革为跨区委托清障

  改革行政隶属关系,对集采机构实行“双管”模式管理 集采机构的设置要打破地域局限,实现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省级集采机构负责管理下辖的市县级集采机构,日常工作则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同时负责全省集采机构的考核工作,综合考虑全省范围内各市县采购业务量的合理分布。集采机构主要立足于为本级采购人服务,当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竞争时,可以先在某些省市进行试点,再逐步放开。

  改革经费供给模式,激发集采机构工作的积极性 在保证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将集中采购的代理业务量与福利待遇相挂钩,在保证非营利的前提下,将一部分收入让集采机构依靠工作业绩来获得。具体可以采取财政定额与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补助要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集采事业发展的需要保持合理的增长水平,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及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支出,核定招标采购项目所需经费,对于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非正常性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集采机构的基建、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财政部门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

  改革考核方法,实行动态考核和绩效挂钩的制度 由省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采机构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对本省范围内的集采机构进行考核,按季公布考核结果,在当地政府网站、媒体进行公布,还可以通过短信的方式定向发送到采购单位负责采购事务的相关人员处,便于采购人参考选择。

  考核小组要严格执行相关考核制度,对集中采购的采购规模、节支情况、规范操作、落实政策等诸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准确而客观地反映集中采购任务执行得如何,将集中采购项目的最终采购金额与采购预算相比,将集中采购节约的财政性资金与集采机构的运转费用相比,是否“划算”。最后,根据考核结果将经费安排与工作业绩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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