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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采购单位“耍花招”

作者:郭晟 发布于:2009-10-30 10: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行为主体。无论哪个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都会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造成不良后果。笔者在工作中总结发现,采购单位很容易发生以下几种不良行为,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警惕。

  设置高门槛

  部分采购单位因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原因,为了让某个特定的投标人中标,设置高门槛,根据某个特定投标人所具备的条件,量身定做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有的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有的规定注册资本范围、有的规定投标的注册地域、有的延长厂家规定的售后服务时间等等。

  拒签合同

  招标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本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有些采购单位因种种原因,编造借口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拖延签订合同的时间。如,采购人有以资金不到位拒签的,有改变采购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以阻挠中标人的,有改变采购内容的,等等。采购单位以上种种行为,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蔑视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严肃性。

  阻挠中标人正常履约

  如年初,某单位采购一批环保袋,该单位不依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中标人提供与采购内容不符的货物,刁难该中标人正常履约;又有某单位采购一台机器,按常理,应是土建尺寸须符合机器尺寸,但该单位提出无理要求,要求中标人提供的机器须符合土建尺寸,故意找茬让中标人难以履约。此外,破坏履约条件、拖延履约时间等行为也时有发生。

  验收“非正常化”

  一是有些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吃拿卡要,中标人如未满足其私欲,采购单位就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拖延时间,对中标人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故意找茬,甚至以中标人没有正常履约为由,拒付款项或没收履约保证金;二是得到了中标人好处,对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半成品、残次品等不合格的产品视为合格,甚至当监督部门发现中标人的违规行为对其进行处罚时,采购单位还四处奔波,为中标人求情。

  以上种种行为,皆因部分采购单位的个人私欲在作祟,无视相关规定,违法乱纪,吃拿卡要,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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