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不能“旁落”
编者按 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这是无可争议的。但当前,一些地方本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却“旁落”到了招投标管理体制之下。令人遗憾的是,不少财政部门对此选择了接受,这不符合建设“法治下的政府采购”的目标,也容易导致采购工作秩序的混乱。本文从一个相关案例谈起,提出了财政部门面临管理职能冲突时应该采取的态度以及应该做好的各种准备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案例:不惧木已成舟 维护管理职能
某市决定对招标投标体制进行改革整合,旨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机制,涉及分散在建设局的工程招投标、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卫生局的药械采购、体改办的产权交易等多块具有招标或类似招标职能的业务,拟新设两个层次的机构,第一个为管理层次的正科级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二个为操作层次的副科级建制“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其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内设的政府采购管理科承担原由财政局承担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鉴于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该市最高决策机构--市委常委会专门进行了研究会办,并通过上述改革方案。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相关人员立即向局长作了汇报,商量对策。毕竟是常委会研究定下来的事,要想改变这样的决定其难度可想而知,局长沉思良久,说:“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三驾马车,我们岂能坐视管理职能被肢解,看来,我得豁出去了!”他随即指示采购科准备汇报材料并附相关法律规定,局长带着这些材料找遍了包括书记、市长在内的所有市委常委,做了大量的解释,依法据理力争,真是累弯了腰、磨破了嘴。可喜的是付出终有回报,市委决定重开招投标的专题常委会办会,决定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归还”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失而复得,确实很不容易,事情尽管已过去了半年之久,每当谈及此事,财政局长和采购科的工作人员仍难掩心中的激动。
精心准备 维护法定管理职能
财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好、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真正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配备精干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切切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依法行政 敢于负责
不能因政府采购工作的复杂性,而将这块工作推出财政部门。既然法律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赋予财政部门,这就说明财政部门担负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是合适的、合法的,财政部门就应不推不让地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履行好属于本部门的职能,拒绝任何形式的“肢解”。要顶住压力,迎难而上,深入调研,创新方法,积极地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做好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果宣传
要广泛、长期、务实地搞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果的宣传。宣传对于政府采购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让外界了解政府采购,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注意宣传的广泛性,宣传的对象要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宣传的内容要包括政府采购工作的方方面面;注意宣传的长期性,政府采购宣传工作不能时冷时热,要坚持不懈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注意宣传的务实性,宣传要确保效果,比如:让人们知道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的方式、违规采购的法律责任等。
取得领导支持非常重要
财政部门要经常向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政府采购工作,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汇报内容包括新近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工作进展情况和需提请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党政领导特别是一些地区的党政一把手如能够身体力行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这毫无疑问是在完善的法规制度保证之外的另一个同样重要的保障因素。各地领导如能科学地领导和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者的地位,维护采购法律的尊严,全力支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把政府采购工作提升到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同等重要的位置,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当地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
加强内部建设
财政部门应加强内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设,配强力量,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位置。高规格独立设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高标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使得精细化管理成为可能。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人员显得十分单薄,还存在采购管理机构挂靠在财政其他业务科室的情况,还有的地方根本不设采购管理机构,也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采购管理工作被当作可有可无的副业来办,这非常不利于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开展。
真抓实干出成效
要真抓实干,做出成绩,规范依法采购的秩序。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化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的审批,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成人员,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
超前谋划 争取主动
案例中财政局长找遍市委常委的做法,并非所有人都能做到。与其在事后费九牛二虎之力去改变既成事实,不如早做预备,把工作做到领导作出决策之前。财政部门特别是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掌握本地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向,在统一的招标投标中心筹建前,应及时将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工作流程送呈具有决策权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在改革中强化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政府采购不是招标投标的附属品
招标投标体制改革不能违背法律
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机构是为了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是为了便于集中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设立的管理层次的“招管办”应限于对各类招标事务的协调和对招标场所的管理,不能被赋予实体性的管理职能,设立的操作层次的“招标交易中心”应是一个共享的场所和平台,弄清这个问题后,在具体的改革中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不论在何时,与法律相抵触的就要无条件纠正。而有些地方在组建招标中心时未能吃透相关法律规定,调研不够,情况不明,草率行事,常以领导决议、政府文件形式“生硬”地将原本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私授”给“招管办”这样的机构,这是违法行为,背离了优化招标市场的初衷。
错误认识导致管理职能“旁落”
导致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旁落”的原因是,一边有人要,一边有人放,大一统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为“充实”自己,自然会动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脑筋,而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总是嫌政府采购麻烦,存在“甩包袱”心理,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对管理职能旁落采取默认的态度,甚至正中下怀,顺水推舟,犹如扔掉了一个“烫手的山芋”。如某地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划分办法,成立正局级建制的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明确其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为协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行使上,财政部门从主角变成了配角,竟然是得到了财政部门的认可的,这是很不应该的。
财政部门应依法维护职能
当然,财政部门要维护法律授予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并非易事,有时候甚至要冒被扣上“不服从组织决定”、“没有大局意识”的大帽子的风险,对个人的升迁、得失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而且还要据理拼争,不计个人得失,付出了艰辛努力。尽管如此,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被“肢解”时,选择明哲保身、畏缩退让无疑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相信案例中财政局长的做法肯定会在政府采购业界产生共鸣,也是大家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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