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以法制之规 定政采方圆

作者:陈庆修 发布于:2009-11-17 10: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称,其表现形式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则和惯例。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有效运作的,其基本制度、价值目标、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都应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应始终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
  
  在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程度较高的欧美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如何为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提供保障?本文作者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依法确立政采制度
  
  以完善的法律法规确立政采制度 欧美国家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采购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政策,包括政府采购监督与评估、采购合同纠纷的仲裁与赔偿等方面或环节在内,均有着十分明确和详细的法律规定。各国在实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也都非常注重依靠完善的法制来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和运作、政府采购管理法制化是成熟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其政府采购制度亦完全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861年,美国国会就颁布实施了《联邦采购法》,规定超过一定数额的政府采购必须公开招标,同时规定了招标的方式与程序等相关细则,从而以立法形式对政府采购实行法制化的规范管理。《联邦采购法》也成为日后政府采购立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美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在欧美国家法律体系中,没有单独的军队采购法,也没有专门针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招标只作为一种采购方法纳入了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
  
  以基本法律为准则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法律制度高度发达,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已基本配套,形成了以法律(法案、法令)、规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的制度体系。美国国会、联邦行政部门(主要是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和依法设立的各种行政机构)以及司法系统,均于各自职权范围内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联邦政府采购条例》、《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合同竞争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服务合同法案》、《贸易协定法案》、《诚实谈判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总监法案》、《小企业法》、《合同纠纷法案》等大约500种政府采购法规。
  
  其中,《联邦政府采购法案》和《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核心,统一规范了政府各机构的采购政策和标准等,并对采购目标、组织体系、采购程序、财政预算、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的关系,以及申述制度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规则以及其他配套法规,都是以基本法律为准则制定的,并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美国各州还根据实际情况颁布了相应的采购法规。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也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的协议、示范法和指南,以规范统一各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世界贸易组织于1994年修订了《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要求签署成员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GPA规定保持一致。
  
  以法律的一致性确保政采制度统一性 美国政府采购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大量直接或间接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从宪法到政府机关的采购规章,从成文法律到司法判例,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由于属于英美法系,判例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所以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还包括行政和司法判例。
  
  总审计署办公室、合同上诉理事会、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都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事务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判例和法律解释。如果这些判例被归入普通法律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都会对政府采购事务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政府采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十分广泛,有关条款多达4000余个。完整统一、协调一致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健康发展的前提。为了避免法律、规章和程序的冲突,保证政府采购法规的一致性,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进行了总体的指导,同时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依法规范政采运作
  
  以法律法规确保采购人员依法办事 政府采购法制化要求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欧美各国政府采购人员进行采购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管哪一级政府机构,其采购权都应经过严格的授权。无论是分散采购机构,还是集中采购机构,都是在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下运作的。
  
  政府首先将采购权授予采购机构的负责人,负责人再将采购权移交给签约官员,签约官员代表政府签订合同、执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采购机构必须根据公布的评价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对各商家的提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不允许其他政府官员对采购过程进行干预,更不允许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存在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在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有专门的法规,如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救济办法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中有专门的合同官员,法律赋予其订约权、解约权和合同履行的监督权。供应商可以对政府不合理的行为提出抗议,并由中立的第三方(一般为仲裁机构)裁决。同时,如政府因故终止合同而签约方又无过错,政府必须向签约方赔偿损失,从而尽可能减少对商家的不利影响。严密的法律保证了采购人员依法办事。
  
  以法律法规确保政采程序的法制化 法定采购程序是顺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减少采购纠纷的可靠保障,各国政府采购应在各自的法律范围内按规范程序有效运作。政府采购法规大多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为主要内容,将完善的制度体现在严密的采购程序之中。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支出的重要方式,已形成完整的体系,政府采购制度完全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的,政府采购活动始终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中。美国政府通过大量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采购行为,是为了通过程序的有效性来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透明度,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合理性。
  
  以法律法规确保政采基本原则的落实 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保障来实现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公开和透明就可能“变了味”,公正和公平竞争就可能被异化。只有靠法制化手段促进强制执行,才能将这些原则有效地贯彻到采购程序中。各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围绕如何体现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进行制定,如采购的公开原则、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货币价值最大化原则等进行立法和规范,并将其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美国政府采购立法始终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展开充分竞争、保持采购制度透明、维护采购信誉。
  
  以法律法规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各国政府采购立法都将政府采购作为落实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在美国,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美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一政策目标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来实施,或者是在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体现。如购买美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创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限制购买不友好国家的产品等,都由政府采购来落实,并通过相应的法规加以保障。
  
  总之,法制化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政府采购是运用市场机制管理公共支出的有效手段,只有依法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才能发挥市场手段和法制手段二者之长,实现政府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止腐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目标。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理论实务频道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