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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出售时间15天为最佳

作者:聂泉源 发布于:2009-11-19 13: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个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自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前3天的正常工作日。有一位供应商在出售期限的最后一天购买了招标文件,并于截标前一天递交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书。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该供应商最终并没有递交投标文件,该供应商称,购买招标文件就是为了递交质疑书。对此“怪现象”,本文想从招标文件被质疑的时限角度,探讨招标文件恰当的出售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无规定
  
  假设某一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从8月3日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并开始出售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则该项目最早应于8月23日截标。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做明确规定,本文将借《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工程领域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为依据,约定招标文件出售的最短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招标文件至少须出售到8月7日(也可以说为7个自然日,即出售到8月9日,若有其他节假日,则顺延增加),最长出售的时间为8月22日(即不得少于20日,若有其他节假日,则顺延增加),在上述时间段内出售招标文件均合法。
  
  两种极端情况的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在此,笔者将按招标文件出售到8月9日或出售到8月22日两个极端时间进行分析:
  
  招标文件出售到8月9日 招标文件出售到8月9日,且在8月9日有供应商购买了标书(实际是在正常的上班时间8月7日购买的招标文件),则该供应商在7个工作日内(8月7日至8月17日),均有可能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现假定该供应商在8月17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根据工作实践,因为需要采购人的配合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身调查相关文件资料等,通常最快也得在8月18日方能发出质疑答复书。假定质疑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将需要对招标文件发出修改或延期开标通知,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5天前,这就意味着项目最快也要延长至9月2日才能截标,即从公告发布至开标共31天,项目将比原定计划延迟10天。
  
  招标文件出售到8月22日 招标文件出售到8月22日(实际是出售到正常上班的8月21日),但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文件最多出售到8月20日。若出现了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状况,则说明原来的招标文件或某个招标细节出现了需要修改的情况,从可操作性看,处理这些情况是需要走审批程序的。因此,从时间上来说,项目负责人需要考虑这些内部处理程序的时间要求,本文假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审批程序最短为1天,另从日常对投标供应商的调查了解也可以知道,一般供应商需要在截标前提前3天左右制作投标文件,即绝大多数供应商均会在8月19日当日或之前购买招标文件。因此,从常规看来,招标文件最多出售到8月19日,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此时,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为17个自然日(若有其他节假日,则随之顺延增加)。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5个工作日(7个自然日)至17个自然日为合法时间。又假设8月19日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于8月22日提出质疑并且质疑成立,则该项目只能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招标文件于两种情况间出售 招标文件出售到8月10日,即8个自然日:假设8月10日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质疑有效时间的最后一天8月18日提出有效质疑书,依据上面的分析类比,项目将后延至9月2日截标,即从公告发布至开标共32天,项目将比原定计划延迟11天。
  
  招标文件出售到8月12日,即10个自然日:假设8月12日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质疑有效时间的最后一天8月20日提出有效质疑书,依据上面的分析类比,项目将后延至9月4日截标,即从公告发布至开标共34天,项目将比原定计划延迟13天。
  
  招标文件出售到8月14日,即12个自然日:假设8月14日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质疑有效时间的最后一天8月22日提出有效质疑书,依据上面的分析类比,项目将后延至9月6日截标,即从公告发布至开标共36天,项目将比原定计划延迟15天。由于该自然日购买招标文件且提出质疑的情况已与此前分析的情况类似,招标文件出售12个自然日是分析的最后的出售时间。其余招标文件出售13个自然日至17个自然日的结果与出售12个自然日应该相同。
  
  为此,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从5个工作日(7个自然日)至17个自然日,当出现极端质疑(最后一天有效时间提出质疑且成立)项目将相应比原定计划延迟10~15天,公告发布至开标相应共31~36天。其余招标文件出售13个自然日至17个自然日的结果与出售12个自然日的情况应该是相同的。那么,在13~17个自然日中取哪天出售招标文件最恰当?
  
  出售时间最佳为15天
  
  笔者认为,应取13个自然日与17个自然日的中间值15个自然日,即出售采购文件的最恰当时间为15天,理由如下:
  
  效率要求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越长,一旦受到质疑,将导致截标、开标时间更延长,这有悖政府采购的效率初衷。
  
  公平原则要求 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5个工作日(7个自然日),项目负责人将有更多时间去处理可能发生的质疑及做开标、评标前的准备工作,但由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过短,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参与投标,有违背《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的立法精神之嫌。
  
  实际工作的“渴求” 若出售到17个自然日,出售时间是延长了,但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将没有充裕的时间去处理可能发生的质疑问题。因为实际工作中处理质疑的答复工作并非那么简单,往往需要几天时间方能妥善处理,倘若遇到复杂项目,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则更多。
  
  以人为本的体现 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任何工作都应以人为本,使每个工作者能够从容地“乐”在工作中,尽量减少那些无谓的紧张和应急工作。
  
  因此,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5个自然日是公平、公正、理性、科学的,它充分兼顾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和实际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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