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力状告广州财政局案”的反思
杜绝价格决定论
近日,格力空调一纸诉状将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引起了政府采购业界的高度关注。这一案子仍在进行之中,但其中一些问题值得政府采购相关各方深入思考。
供应商:低价优先不等于低价中标
价格并非决定中标、成交的惟一因素,供应商特别是最低报价供应商要理性对待,不能犯价格决定论的错误。
价格很重要,但价格并非决定一切。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除了价格外,还有资格条件、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投标文件制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是否构成无效投标等等。从评审过程看,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优先评审环节,若投标不符合招标采购需求,价格再低也是枉然。从中标、成交标准看,招标方式的三种分方法中,综合评分法的评审要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不独看价格因素;最低评标价法则以非价格因素的投标内容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需求为前提;性价比法是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充分体现了非价格因素的重要性。再从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成交标准看,“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同样体现了非价格因素的重要性。
低价落标的供应商,不能急于四处喊冤告状,要对整个采购过程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分析自己低价落标的原因,分析自己除价格以外的工作是否有欠缺,如:是否对采购需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有投标的是否满足采购要求、投标文件制作有无差错、技术性指标是否逊于竞争对手,无论是质疑、投诉,还是诉讼,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让自己似是而非的感觉误导自己的行为,如果掌握了确凿证据,供应商则应按法定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委会:不能简化程序忽视问题
要扎实做好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与修改、价格和非价格因素的比较评价等工作,对低价供应商更要过细,防止出现低于成本报价的恶意行为。绝不能带着问题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之一是:“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问题澄请这一环节非常重要,哪些内容可以修正,哪些不能修正,评审专家要把握这个分水岭,要记住不能以非实质性差错决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价格评审务必要花一定的时间,与采购预算比较,与市场平均价比较,与近期同类型采购实例比较,在投标人之间进行比较,金额较大的明细项目要逐项审查核对,以确保合理低价在投标竞争中占据应得的优势。
监管部门:不歧视投诉和诉讼供应商
采购管理部门如何正确面对“告状”的供应商?“不会对打官司的企业另眼相看”,广州财政局局长的话至少传递两个信息:担心另眼相看或是供应商在决定投诉或诉讼时犹豫的原因所在,不另眼相看则是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管部门理应持有的立场。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做政府采购制度的坚定捍卫者。供应商投诉、诉讼不是坏事,说明政府采购制度发挥了作用,供应商法律意识在增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重视并切实处理好供应商投诉,教会供应商如何正确投诉,注意时效性,避免让投诉发展成诉讼,要争取工作主动;面临供应商诉讼时,要理性对待,依法依据依理正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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