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WTO《政府采购协议》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12-01 13:10:00 来源:安徽省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协议》(英文简称GPA)是WTO柜架下一项“诸边”协议。20世纪70年代,为了限制政府歧视性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在多边协议的框架下,开始了对政府采购的谈判。1978年“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1979年签订,又称为“1979协议”;1994年,乌拉圭回合形成新的协议称为1994协议;2007年,修改1994协议形成2007协议或94协议的修订版。GPA建立了一个从国际到国内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协议的基石是非歧视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MFN)和国民待遇。各成员国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平等对待该协议的成员方的投标者。为了落实非歧视原则,协议特别强调透明的采购程序。加入GPA是自愿的,只要是WTO成员都可以申请加入GPA,申请者向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申请后,一方面要就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情况接受GPA成员审议,并根据GPA修改国内相关法律;另一方面要与GPA成员就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进行谈判。由于GPA属于诸边协议,双边谈判结果并不自动适用其他GPA成员,申请加入方与各成员的开放范围并不不一致,因此,双边互惠是加入GPA谈判的关键。目前,GPA成员国已达到40个国家,取得观察员国地位的有9个,其余观察员15个。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理论实务频道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