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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法律法规

作者:徐进 发布于:2009-12-02 09: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走近德国联邦政府采购(二)
  
  德国联邦政府采购综合运用多种采购方式顺畅运行

  集中采购为主 href="http://www.caigou2003.com/theo/lilun/200912/20091201104002_307300.html" target=_blank>德国联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为主
  
  德国联邦政府采购的工作机制
  
  提前一年编制财政预算
  
  预算是政府采购的资金保障,合理编制预算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五年财政计划,提前一年编制下年度政府预算,并根据每年经济状况进行动态调整。财政计划实行中期规划和政府预算的提前编制,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计划安排提供了重要依据。
  
  严谨运用四种采购方式
  
  德国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是:公布采购需求信息、发布招标公告、通过竞争授予合同。法律规定,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集中采购,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通过政府指定机构向社会发布,任何企业都可以参与投标。在工程采购中,通常提前确定供应商备选资格,即由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和有关商业团体组成评委会,评选合格厂商并建立备选库,遇有采购项目,即可从中选择合适厂商并通知其参与竞标。
  
  二是有限招标。即邀请有限数量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也称为限制性招标。所谓有限,就是对潜在投标人的预选,即公开发布标书后,所有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参与投标,采购人根据一般采购原则从中选择若干供应商,邀请他们参加竞标。
  
  三是协商谈判。为了保密、保护专利等特定目的或适应特殊环境、时限要求,采购人可以采取这种非公开方式实施采购,即将标书发送有限的供应商并通知他们报价,然后双方就采购项目的内容和价格等进行协商,确定中标供应商。按照规定,采用协商谈判方式的,必须尽可能促成不同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以上三种采购方式不是随意选择的,法律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共机构的采购一般都应该公开招标。但也有一些例外,特别是如果采购一般性服务的通用条件是依法必须公开的,就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但其次选择必须是邀请招标。因此,公开招标优先于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优先于谈判采购。
  
  此外,针对庞大而复杂的采购项目,德国从2006年开始试行竞争性对话采购方式。基本程序为:采购人发出公告,列示合同主要条款,明确竞争性对话方式,邀请合适的供应商参加若干轮讨论和对话,协商采购项目的解决方案和细节,逐步淘汰不能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最后要求剩下的供应商投标并对其标书进行评估。目前这种方式尚不够成熟,所以没有普遍推广。
  
  欧盟层次的政府采购也采取了以上四种方式,并对参与供应商的数量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有限招标至少应有五个投标人,协商谈判和竞争性对话采购至少应有三个投标人等。同时,欧盟还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反拍卖、动态采购系统等手段提高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信息公告渠道畅通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应当在经济与技术部国际贸易局网站、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内政部联邦采购网、联邦行政管理局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达到欧盟采购门槛的同时在欧盟政府采购公告网站发布,并使用标准格式在欧盟公报刊登,公告内容包括合同的要件和有关细节、合同授予方法、采购机关联系方式等。
  
  独特的法律救济制度
  
  针对政府采购中的争议和纠纷,德国设置了法律救济渠道。德国的法院包括三类: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专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等,分别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普通法院审理专门法院管辖以外的民事、刑事案件;专门法院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其审判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质,本质上属于行政司法。联邦卡特尔局设立了公共采购法庭,履行政府采购案件的行政司法职能。在政府采购纠纷中,采购合同金额低于欧盟采购门槛的,当事人应该向普通法院起诉;如果合同金额达到欧盟采购门槛,则由公共采购法庭受理案件,败诉方可向普通法院体系中的上诉法院上诉。在公用事业领域采购发生纠纷,直接向普通法院起诉。如果投标人认为德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与欧盟条约存在抵触之处,可以提请欧洲法院救济,救济措施主要有纠正、调解和公证等。



  
  德国联邦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在GPA制度框架下,德国联邦政府采购遵循的法律法规包括三个层次:欧盟的政策规定,其宗旨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确保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强调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德国联邦法律法规,其要义是充分竞争、公平公正;联邦政府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主要是规范分散小额采购的内部规程。在执行上,按照预计采购合同金额的大小分为以下情形。
  
  欧盟门槛价以下适用国内法
  
  如果合同金额低于联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联邦政府各部门分散采购,但必须遵循经济节俭的总体原则,符合本部门关于采购的具体规章制度。
  
  如果合同金额达到联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并遵从德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1999年1月1日,德国修订《政府采购法》,将其纳入《反限制竞争法》,对政府采购的主体、依据、原则、方式、程序和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反限制竞争法》成为调整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反限制竞争法》、《联邦预算法》、《联邦建筑法》及实施细则、《建筑业招标法》、《政府采购条例》、《公共定价条例》等。
  
  欧盟门槛价以上加用欧盟法
  
  如果合同金额达到欧盟采购门槛(2008年1月1日,欧盟将采购门槛调整到与GPA标准一致,即货物或服务金额13.3万欧元、工程515万欧元,均不含增值税),除了遵从德国政府采购法规外,还必须符合欧盟的法律规定,在欧盟范围内招标。欧盟的法律规定分为四个层级:规则,对所有成员国具有完全约束力;指令,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成员国在实施的具体形式和方法上有自主权;决定,仅对其指向的对象具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仅提请成员国参考,无约束力。
  
  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4/17/EC号《关于协调水、电、交通、邮政等公用事业领域采购程序的指令》,第2004/18/EC号《关于协调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程序的指令》,第2007/66/EC号《关于提高审查有关公共合同授予程序有效性的指令》,第2005/15/EC号《关于简化欧盟采购法律架构和促进电子采购的决定》,第1422/2007号《关于将欧盟采购限额调整到与GPA规定一致的规则》。
  
  (作者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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