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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措做大县级政府采购

作者:董晓东 田传金 熊久 发布于:2009-12-02 11: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化零为整 紧盯民生项目--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已成为县级政府采购的主要任务。为此,加大《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健全和理顺管理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集中支付制度,特别是根据本地实际的财政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好限额标准,主动盯紧关系民生的典型项目,努力做大做强县级政府采购已成为业内密切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化零为整”加强预算管理
  
  目前县级政府采购随意性大,零散的重复性采购多,政府采购部门虽忙碌,却难以取得理想的规模采购效益。其根本的原因是采购缺乏计划管理。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能使政府采购预知全年采购规模,拟订采购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按计划组织实施。同时,也便于招投标方式的实现,取得规模采购效益。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规模,安排适当的采购方式。同时要增加采购预算执行的“刚性”,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采购。做到年初有预算,执行有计划,年底有落实,让政府采购部门彻底从无序状态中解放出来。
  
  从资金来源环节上,应将预算外资金开支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涵盖的资金范围是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在当前预算内财力相对紧张的情况下,预算外资金实际上是县级政府采购的主要资金来源,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将工程项目纳入政采
  
  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三大采购对象之一,但由于工程采购项目比较复杂,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有很多问题需要衔接,因此工程采购在县级政府采购中大多是只进“采购目录”而未得到真正的实施。但由于工程采购的数额大,社会反响大,且采购效益明显,虽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难点,也应大力推广实施,凡是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共基础建设及其它基建项目,均应实行招标采购。
  
  在此点上,全国同行有很多做法值得借鉴,有些地方的管理模式是将3000万元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招标,30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部门组织招标;有些地方则通过撤销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归并政府采购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提供集中统一的服务平台。财政着重从预算、计划及资金上进行管理,兼顾采购程序的监管。
  
  这些都是值得借鉴和积极探索的好方法,而对于小水电站、系统信息工程等这些相对易于操作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部门可以积极探索尝试,既能扩大规模,也能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准。
  
  乡镇级采购是新增长点
  
  乡镇级采购规模虽不大,但其共性的需求多,集中采购容易形成规模,同样值得予以更多的关注。可将镇级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实行集中采购。由各镇提前一个月将采购计划报县采购办,由县采购办统一汇总,安排适当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采购效益。
  
  目前,我国乡镇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政府采购预算形同虚设,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采购预算的执行普遍不够严格,随意性较大;还有些乡镇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线条太粗,采购项目相互挤占预算;还有些乡镇根本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工作缺乏计划性。同时,部分上级财政部门业务指导不够,市、县财政部门疏于对乡镇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宣传解释的触角没有深入到乡镇一线,在乡镇开展政府采购的氛围没有造浓,群众基础不够深厚,业务培训也不够。
  
  因此,加强乡镇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方面能够规范其采购行为,另外也可以从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等项目做起,由小到大,先易后难,逐步做大,从而提高整个县级政府采购的规模。
  
  新农村建设潜力巨大
  
  “十一五”期间,中央和地方财政将筹集数千亿元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县级政府采购可以充分利用身处基层,与广大农民联系距离最近,接触最多,联系最紧的天然优势,积极介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去。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项涉农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点可以放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将新农村建设所需的钢筋、水泥、农业机械、良种、农药化肥等物资和各项工程纳入县级政府采购。
  
  同时,政府采购部门还可以在做好农业开发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基础上,探索将新农村建设项目、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性资金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另外,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比如药品、医疗器械、扶贫国债资金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都应该用主动盯紧盯牢的精神,切实做好,在赢得社会和各采购单位的支持和肯定的同时扩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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