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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政府采购带给我们的启示

作者:徐进 发布于:2009-12-04 13: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走近德国联邦政府采购(四)
  
  加入GPA做好战略和实务两个准备
  
  GPA是WTO若干成员国缔结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宗旨是保证缔约方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透明、公平公正、不歧视其他缔约方的采购活动。GPA正文为协议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该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五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其他实体清单及门槛价、服务项目清单和工程项目清单;附录二为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三为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为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等信息的刊物名称。GPA现有38个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对GPA概况的了解以及对德国联邦政府采购基本情况的考察分析,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思考和探索。
  
  全面做好加入GPA的准备
  
  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我国应全面做好加入GPA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国加入WTO后,商业消费市场已全面对外开放,公共采购市场的开放还有待进一步与国际接轨。2007年底,我国政府签署加入GPA申请书,并向WTO秘书处递交了初步出价清单。当前,应该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
  
  加强理论研究
  
  全面剖析GPA条款,并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工作实践进行比较,尤其是对照《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及例外条款,对近年来政府采购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分析,预测加入GPA给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带来的冲击和变化,以便及时调整产业政策,妥善处理开放与保护的矛盾。此外,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定义,因此对于每一个缔约方来说,GPA的适用范围、采购实体、采购对象、采购方式均通过谈判确定,有关部门应该凝聚政府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学界的集体智慧,积极争取有利的谈判结果。
  
  健全法规制度
  
  德国加入GPA后,政府采购与GPA规则的对接历经了很长的磨合期,现在德国和欧盟的政策仍在随着GPA规则的更新而不断地调整、弥合。当前,我国政府在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有的部门对开放公共采购市场后可能遇到的制度性障碍前瞻不够,因此,应该对照GPA确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应对策略进行系统分析,特别是加强开放市场、公平待遇方面的政策研究,以便届时能够迅速作出适应性调整,向新制度环境平稳过渡,依法保护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实现技术衔接
  
  加入GPA后,我国将深度融入一体化的国际市场,需要预先对相关技术性问题做出统筹安排,以便将来在操作层面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无缝对接。比如,缔约方之间有关资质、证书和其他资格文件的互通互认,常规货物、服务商品代号的统一,采购程序、文本格式的标准化等。
  
  培养储备人才
  
  面对日益频繁的国际交流和日趋活跃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我国亟待培养一批精通政府采购业务、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具备外语交流能力的人才,按照采购对象类别的不同,储备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大型公共机构和企业中,形成复合型的采购专业人才库。
  
  做好市场准备
  
  今年5月,美国联邦总务署署长詹姆斯访华时表示,美国政府对中国生产的节能环保汽车等很多产品颇感兴趣,如果中国加入GPA,将获得巨大的商机。目前,我国企业对GPA的具体内容以及将来面临的机遇和风险知之甚少,有必要加强学习考察和对外交流,强化全球市场意识,以沉着应对未来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减少可能受到的冲击和损失,同时积极争夺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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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借鉴德国经验
  
  在采购实务层面上,我国应积极学习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近些年,我国不断改进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采购规模连年扩大,效率和效益也明显提高。但与德国联邦政府采购实践相比,我们仍需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营造更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这既是遵循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这“四项基本原则”的需要,也是实现《政府采购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目标的需要。随着节约型机关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更加注重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为此不断创新采购方式和手段,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应该进一步落实好公平公正的要求,把它作为促成市场竞争、降低采购成本的根基,在扩大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范围、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拓展市场竞争边界等方面下工夫。比如,适当调低准入门槛,吸纳中小企业广泛参与竞争,这既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与社会和谐,也是用“有形之手”去弥补市场失灵的表现,起到遏制强势企业的长期垄断、降低政府购买性支出成本的作用。
  
  注重政采综合经济效益
  
  政府采购要力争低价,但不能唯“低价是从”,必须综合考量采购价格、使用寿命、日常使用开支、维护保养费用、对环境资源的影响等因素。比如,现阶段新能源汽车售价相对较高,性能还不够稳定,配套基础设施有待完善,但我们不应忽视其能耗少、费用低、环境污染小的远期优势,同时要考虑政府采购对社会消费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而且国家已开展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并明确了政府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应占一定比例。
  
  大力创新采购方式和手段
  
  削减不符合规定的部门集中采购,将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畴,防范和惩治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完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发展框架协议和“一揽子”采购。丰富电子采购平台的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咨询答疑、投诉举报等功能;对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可替代率高的采购对象,大力推行电子反拍卖方式,广泛吸引供应商网上竞价。
  
  提高政府集中采购专业化水平
  
  随着集中采购品目的增加和采购规模的扩张,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必要扩充内设机构,特别是强化政策研究、质量管理、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部门的职能,形成业务精细化分工、前台运作与后台支持协调配合的合理布局。要加强工作人员采购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大力培养和引进货物、工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才,积极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专业化水平。
  
  健全争议解决机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供应商、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发生纠纷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全文完)(作者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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