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采必须物有所值
□1782年英国成立文具公用局□1984年推行政采现代化改革□评审由操作机构主导□投标人数量控制在6个
英国是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图为英国首都伦敦风景。
英国政府采购制度介绍
英国是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1782年英国政府成立了文具公用局(办公用品局),负责购买政府所需的货物和投资建设的项目,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关的规章制度。1984年英国政府提出了推行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方案,建立了现代政府采购模式。
英国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提供采购信息,实施监督和检查。在全国5个大区按行业或部门设立了50多个采购机构,进行具体的采购业务操作。除了宣传设施的采购必须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外,政府各部门对自己的采购决定负责。
采购对象和法律法规 英国政府采购分为货物采购、建设和维修工程采购以及服务项目采购三类。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政府采购法规仅对前两类加以规定,而对政府部门的服务采购没有做任何程序和法律上的限制。1988年以后的一项立法,要求英国政府服务部门全部参与招标竞争,因而使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政府经济活动领域。
英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在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其内容大致包括: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等;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等。
采购原则 英国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简称 VFM),这是英国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物有所值”是指既要充分考虑价格因素,又要考虑质量因素,二者有机结合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采购方式 英国政府有多种采购方式。合同决标的最通用方式,是让那些按一定标准选出来的供应商凭各自的生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简单的合同,各部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让任何对合同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参加投标竞争,而对于较复杂的合同,如私有经济项目,则应采取协商和竞争投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则只采取有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只有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方可采取单方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此外,投标后再协商的办法(如果是符合道德的)也不失为一种实现“物有所值”的可行方式,可以更有效地用好资金和改进合同细节,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
政府采购程序 每个部门都有一名对政府采购负责的会计官员,会计官员必须按财政部门颁发的《采购政策指南》和《采购实施指南》实施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制订采购计划,规划采购的规格、方式等,使政府采购在统一的规范下进行;在指定的刊物上发布采购信息;问题咨询、信息发布后,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然后制成咨询手册发放给有关人员;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按事先制定的标准,选出有资格的供应商;进行招标或直接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选择一种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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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采购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政府采购现状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有许多不同,笔者认为以下五方面是主要不同点,这些不同点对我国的政采工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原则只有“物有所值” 英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且还要遵守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其核心原则只有一个,即“物有所值”。 该原则是对政府采购目标的规定,不仅要考虑采购时的价格等因素,还要考虑采购标的的整个生命周期,即全盘考虑获得成本、运作成本和生命周期结束成本。而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强调的重点是采购过程。笔者认为,虽然采购过程对采购结果的影响重大,但过程正确并不能保证结果一定正确,而且过分强调过程,有可能使整个采购过程形式化,即只追求过程正确而不管结果的正确与否,在实践中,这方面的案例有很多。而且过分强调过程,还会增加采购成本和降低采购效率。而英国在保证采购结果“物有所值”的原则下,可以对采购方式进行非常灵活的选择。
评标由采购机构主导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也就是说,最终项目签约的决定权在评审专家手上。经过多年实践,这种“有权、有利而无责”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的缺陷是明显的,国内也有专家学者提出了应对现有的评审制度进行改革的意见。英国的做法是:采购结果由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决定,且采购机构有权剔除采购人代表中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打分或意见。这样的评审制度将“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以充分保证采购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英国在评标方面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质疑与投诉合二为一 我国目前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基本是:供应商如对结果有异议,须先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须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如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答复也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英国是将质疑与投诉两者合一,即如果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异议,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英国政府采购领域很少有诉讼发生)。其过程简单,采购效率也得以提高,这从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采购成本。目前我们在质疑与投诉方面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并延长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
控制投标人数量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投标人数量没有限制(仅工程建设部门对投标人数量限制为7个,随机抽取产生)。而英国的做法是:限制投标人数量为6个(笔者在实践中也发现,投标人数为5~6个是比较合适的),而且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筛选。
他们认为:投标人数限制为6个,一方面是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另一方面是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因为每个项目最终的中标人只有一个,投标人数越多,做无用功的投标人就越多)和提高采购效率(节约了评审时间)。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项目有56个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最终有27个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工作非常困难,需花费大量时间,且不容易做到好中选优。
可持续采购的要求 英国的政府采购将可持续采购(Sustainable Procurement)的理念贯穿整个采购过程,他们认为必须从经济、社会、环境等诸方面考量整个采购过程。对采购的商品,不仅要考虑获取商品时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考虑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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