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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允许谈判

作者:聂泉源 发布于:2010-01-11 15: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政府采购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在实务操作中,对哪些问题可以谈、哪些问题不可以谈,还需要不断探索。本文对涉及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问题时是否可以谈判作一些分析。
  
  当谈判中出现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有缺漏)时,谈判小组是否可以允许其补充完整缺失的材料呢?对此有些政府采购当事人往往把握不准,导致包括谈判小组在内的人都容易受采购人意见左右:当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不全(有缺漏)的供应商为采购人意向供应商时,采购人有可能会要求谈判小组以谈判的方式,让该供应商补充完整所缺漏的资格证明文件,尽可能使其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反之,采购人则会认为该供应商资格不符合要求,属无效竞争性文件。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统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特别是谈判小组的思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这一规定表明:在实施谈判之前,谈判小组是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因此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不允许谈判的,也就是说不应该允许供应商去补充完整其所缺漏的资格证明文件。
  
  换句话说,当某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时,该供应商就不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谈判阶段。否则,整个政府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将会出现错误,而错误的程序,其评审结果必然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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