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认识误区 整体推进集采
■第五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获奖论文选登
把政府采购看作是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行为,是资金分配向实物分配的延伸--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赵建新
政府采购制度已进入整体推进阶段,在政府采购工作实际中用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指导实际工作,全面构建和谐政府集中采购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就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政府集中采购环境,进一步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谈几点体会与认识。
适应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努力提高“两个比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崭新的事业,发展空间广,可探索的内容丰富,但重要的是首先要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充分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相一致。从战略角度讲,政府采购要实现好以下3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单单是采购人利益最大化的商品交易行为;二是要丰富和完善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发挥好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三是增强政府公共管理的透明度,有效地抑制施政中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目标是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政府要真正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将全能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
目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就是把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简单地看作是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种购买行为,是资金分配向实物分配的延伸,追求的是资金节约最大化和部门利益最大化。因此,采购工作被误认为是为采购人即部门服务的,采购活动要最大限度地满足部门的要求。这种认识忽视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肢解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完整性,无法体现政府服务的公共理念,反映不出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根本属性,结果造成了资源享用的不平等,形成了一种新的资源浪费,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被新的浪费所抵消。同时基于这样的认识,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该纳入的未纳入,该集中的未集中,政府采购作为调控经济运行的手段难以实现。就目前政府采购的功能实现程度看,政府采购工作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都存在不相适应之处。
为此,要按照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从战略的角度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摒弃狭隘的部门利益,在采购活动中要努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要逐步提高“两个比重”。一是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30%左右,虽然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近10年来,政府采购的规模增长迅速,2008年达5990.9亿元,但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仍比较低。二是集中采购规模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我国实行的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制度,但要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就必须大幅度提高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提高其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因为只有政府集中采购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保证调控经济运行目标的实现。而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不论是自行组织还是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组织采购,都必然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难以实现公共目标。
适应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集中采购的主体地位,构建和谐的政府集中采购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要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政府采购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支出调节的准确性和财政职能转变与公共服务水平的实现程度,其执行效果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休戚相关。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7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责权利不对等。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执行机构、供应商和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的实施需要各方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但目前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够明确,使得各方在具体的实施中不知所措,越位、缺位的现象时常发生,有时合理不合法,有时合法难合理,合法与合理二者又往往难以抉择,困扰着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二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法定的执行机构地位被弱化,缺乏必要的管理职责。从实际的执行情况来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了一半左右的政府采购任务,在实施采购活动中,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相比,更好地履行了赋予的各项职责,但《政府采购法》却简单地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定性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加以区别,同样也没有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结果政府集中采购变成了“采购人的采购”、“评标专家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既然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如何发挥其职能成为困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一大难题,只能在无奈中苦苦探索,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缺少了一大推动力,不能不说是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一大缺憾。当务之急,一是要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要强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法定地位,赋予其必要的在执行过程中的管理职责,统一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真正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主体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科学地、和谐地发展。
强化市场意识,扭住规范、效益与效率的牛鼻子,做强、做大政府集中采购事业
目前政府集中采购在其规范性和效益上,相对于分散采购已凸显了自己的优势,但政府集中采购的效率却成为一项掣肘因素。因此,要做强、做大政府集中采购事业,必须牵住规范、效益与效率特别是效率这个“牛鼻子”。为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强调规范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效率问题。在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实现的手段,比如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扩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范围,等等。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还要更加注重市场研究,注重培养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集中采购需要一个健康、竞争有序的市场来支持,同时政府集中采购又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强大的带动作用。科学、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会有力地带动和促进健康的、竞争有序的市场形成,二者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正处在一个形成期,政府采购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得以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从长远发展来看,政府集中采购一定要强化市场意识,树立市场观念,不断挖掘、培养政府采购市场,从而带动和促进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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