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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12个环节 防职务犯罪

作者:牛志奇 发布于:2010-02-01 13: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从政府采购主要涉及的12个环节入手,分析每个环节易发职务犯罪的手段和技法,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意义重大--

  第五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获奖论文选登 
  
  从1996年至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13年的历程。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走上了依法采购的良性发展轨道,作为“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面临着各种腐败行为的侵蚀,政府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在此将从政府采购主要涉及的12个环节入手,分析这些环节易发职务犯罪的手段和技法,并提出防治对策。
  
  认明职务犯罪的12个“死穴”
  
  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环节包括预算环节、计划控制环节、确定组织形式环节、确定采购方式环节、制定标书环节、专家抽取环节、专家评审环节、合同签订环节、信息发布环节、验收环节和支付环节。
  
  这12个环节环环相扣,事实上,除了资金支付环节以外,政府采购领域易发违法犯罪环节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行为的全过程。
  
  一是预算、计划环节--“十面埋伏”。采购人可以根据私自达成的约定,把要采购的项目,包括产品型号、规格等,擅自列入预算和计划中,为以后打下埋伏。
  
  二是采购模式选择环节--“擅作主张”。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一些采购人将本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以便主导采购过程和结果。
  
  三是采购方式选择环节--“恶意规避”。有的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人情活动或贿赂或者是恶意拆分项目等手段,在选择采购方式上采取对自己有利的采购方式,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如一些采购人为逃避公开招标,将原有的项目以种种不合理的理由进行拆分,使拆分部分金额少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从而任意选择采购方式,甚至是供应商。
  
  四是采购人委托环节--“通力合作”。一些社会代理机构为获得采购人的委托业务,行贿采购单位的领导、经办人或有决定权的人员以取得项目代理权,或者在招标过程中采取一些违规操作的办法满足采购人的偏好和倾向,抑或以回扣或代理服务费分成的方式招揽业务等,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是采购文件编制环节--“量身定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设置歧视性条款或隐蔽性条款,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为行贿供应商“量身定做”。
  
  六是采购信息发布环节--“瞒天过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公开或部分公开应公开的采购信息,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为行贿供应商提供中标环境,破坏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七是专家抽取环节--“里应外合”。有的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缺乏监督,造成个别专家频繁被抽取,供应商采取一些贿赂手段,使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为某个供应商打高分,使其中标。
  
  八是采购评审环节--“暗度陈仓”。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倾向性意见误导专家评审工作;评审标准不公开或评分因素权重具有明显倾向性,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则进行评审,以确保有关供应商中标或成交。
  
  九是合同签订环节--“以伪充真”。在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当作“民事购销”合同,双方随意协商或增减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偏离和降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的合同。
  
  十是履行合同和验收环节--“名不副实”。采购人因中意的供应商未中标,而提出苛刻条件拒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从而达到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的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串通一气,验收环节马虎潦草,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贱换贵;采购人在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故意拖延付款,以获取供应商好处。
  
  十一是代理机构准入和投诉处理环节--“视而不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甚至滥用行政审批职权。
  
  十二是采购单位在资金支付环节--“久拖不决”。在没有执行集中采购的地方,一些采购单位迟迟不支付供应商采购资金,以此要挟供应商,索取“好处”。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结合原因,同时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具体犯罪行为,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有效预防政府采购领域的犯罪行为。
  
  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尽快推动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防止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的配套制度。二是要尽快完善政府采购自身的法规制度。
  
  完善政府采购领域防治犯罪行为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评审专家管理机制。三是建立对采购人的约束机制。四是建立采购方式选择和应用的行政审查机制。五是规范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六是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备案管理。七是完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八是加大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九是建立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
  
  构建防治政府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构建以财政部门监督为主,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监督为辅,公证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
  
  此外,还应从思想上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高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管理水平,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实施政府采购在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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