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标准应基于本国国情
各方普遍认为前不久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本国货物的界定有了更加明确的说法,这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对本国产业的扶持作用,但《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国产品的定义还存在不足。笔者认为,“不足”主要来源于本国产品的计算方法不太符合本国国情。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笔者认为,这个公式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超过一定比例”如何理解?这个比例是多少?在没有明确说法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相关部门难以落实。
为了明确国货的具体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不宜再回避本国产品认定的国内附加值具体比例,建议将该比例界定为50%(包括50%)以上。50%是国际通用的准则,不仅为我国或者某个国家所用,此外,在制定细则时,我国应遵循从本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为我国企业量身定制,以适应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其次,“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这个公式如何计算也是难题。出厂价格有很多种,是零售价、集团购买价,还是政府采购价格?这些价格都已加上了厂商利润,此外还可能包括广告宣传、经销渠道商返点、售后服务系统的搭建和维护等一系列费用,笔者认为这些都不能算是“国内生产成本比例”。另外,供应商应公开账目,让政府明确掌握所销售的产品,有多少成本用于购买国外零件,有多少成本用于组装和研发,还有多少成本用于宣传、销售。只有明确这些数字,才能真正的落实国货认定公式。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前款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笔者认为,该规定出现一个政策断层,很多国外产品已实现国内组装,不是海关报关验放的,不能算进口;零件也不是国产的,也不能算本国产品。那么,这种产品应归为什么产品?为了避免产生歧义,笔者建议第十一条中的“进口产品”改为“非本国货物”,以与“本国货物”相对应。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笔者认为,本国货物采购也应遵循相关规定,防止出现货物虽然在中国境内生产,国内附加值比例达到50%以上,但提供者不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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