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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制度改良与另起炉灶应同时考虑

作者:穆恩科 发布于:2010-03-08 11: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做好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思考
  
  我国政府采购的评审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的高低,就成为促进或制约政府采购各项目标实现的关键。这一制度需要持续进行改良,同时应该着眼长远,考虑另行设计评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2003年财政部、监察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促进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但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影响到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在此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评标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政采评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由两部分人员组成,即三分之二的专家和三分之一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从社会上各行业招聘而来,主要条件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采购人代表没有技术职称的要求和限制,来参加评审的人员也不确定,有时是财务人员,有时是技术人员。
  
  目前推行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主要目的是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因为评审专家是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密封保存,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供应商与专家的串通,使专家能够在评审中更加客观、公正。采购人代表主要是从需求上把关,为其单位或部门购买所需要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这种制度设计从理论上讲有其科学性、合理性,但实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评审专家数量偏少且多为兼职。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人数大部分在两千人左右,但分类后,专家人数就相对偏少,市、县专家库中人数少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大部分专家是兼职,在本职工作和评审工作发生冲突时,很难前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在职专家很少或根本就不参加评标。所以,真正能够参加评标的专家数量就更加少,这样就容易导致一些专家连续三次评标的不合法现象产生,也为供应商和专家串通提供了可能。
  
  专家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专业技术方面,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对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技术不精通,把不好技术环节关,在评审过程中,只简单将标书与投标文件加以对照,投标文件表述为满足即认为满足,造成有些项目发了中标通知书后才发现技术要求实际不满足而导致废标。特别是对新产品、新技术,一些专家在技术上确实不如供应商技术人员掌握得多。此外,在市场信息方面,也有不少专家不了解市场行情,以致一些价格虚高,甚至围标行为发生时,得不到及时制止。在法律法规方面,大部分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章、政策不熟悉、不了解,不能很好地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体现、落实到评标过程中。
  
  采购人代表职责不清。采购人代表应该由技术人员还是财务人员担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有时有的单位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争相来人参加评审,而有时有的单位部门之间相互推委没有人愿意来评审。此外,对参评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没有要求,以致个别单位的不合格评审代表带着明显的倾向性来参加评审。
  
  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职责不对等。评审结果是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定意见形成的,评审委员会应该对评标结果负责,但临时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不是法人实体,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评审中出现的高价中标、技术不满足中标、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等质疑由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受理,如果质疑成立,对评标委员会及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处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而难以进行,由此出现的不良社会反映往往被记到委托代理机构的头上。这种职责不清、奖罚不明做法,会使评审专家失去责任感和危机感,增加出问题的风险。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不到位。尽管2003年颁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印发的对象是财政、监察及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落实的主要是财政和监察部门,发文对象及监督主体都没有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但财政和监察部门由于人员少、监督的事情多,又很少到评审现场全过程对专家进行监督,对专家行为的了解很有限;而使用专家,对专家表现最了解的委托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却没有任何监督管理职能,造成监督管理的脱节和不到位。
  
  两方面入手解决评审问题
  
  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人手,一方面要在现有评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对完善专家队伍(包括采购人代表)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家队伍整体综合素质,确保评标专家权力行使既有保障又有制约。另一方面要借鉴、学习国际上好的做法,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更合理、更科学的评标方法、模式、制度,必要时放弃现有评审制度,另起炉灶。
  
  进一步完善现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
  
  第一,重点是加强对专家队伍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让掌握评审决定权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使他们不仅了解自己的权力和责任,而且要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有关政策,通过他们把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出来。对专家的培训应该是经常性的,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都应对专家进行培训,使专家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对政府采购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必要的考试,淘汰专家库中有职称、没技术的专家,促使其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了解市场行情,紧跟技术发展和产品更新的潮流,始终是技术上的权威。
  
  第三,应对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作出明确规定,即应由采购人单位了解本单位实际需求,又懂技术的人员参加,但要限制与前期为本单位做技术方案的供应商频繁接触的人员参加。
  
  第四,进一步细化评标监督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权力、责任、考核、违规违纪处罚等作出明确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同时明确监督、考核主体,明确评标过程中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由委托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监督、考核的结果报监督管理部门审定。
  
  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评审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专家及采购人代表评审制度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专家数量无法满足需要,特别是市、县一级,本身懂技术的人员就比较少,不可能达到所需要的专家人数。二是真正懂技术、懂营销的专家难以吸收到政府采购的专家队伍中,或在专家队伍中,又因为兼职过多时间紧或评审收入过低而很少参加评标。三是专家的水平差距难以消除,专家来自于社会各方面,技术水平、营销知识、政策水平都有较大差距,很难将其各方面水平统一到一个层面。四是专家权力过大,又很难追究其责任。所以,目前在国际上实行我国这种专家评审制度的国家并不多。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现行评审制度的实际,积极探索更加科学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
  
  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参照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做法,打破职称资格限制,扩大参与基础,通过考试,把真正懂技术、了解商品信息、掌握法规政策的人才纳入政府采购评审队伍中来,确保评审专家宁缺勿滥。
  
  试行政府采购项目专人负责制。借鉴国外政府采购“项目官员负责制”的做法,实行政府采购项目专人负责制,即政府采购项目从开始实施起就确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该项目负全责,项目的论证、评审由项目责任人组织专家进行咨询,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但项目的决定权由项目责任人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由项目责任人承担。同时加强对项目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政府采购项目责任人的监督管理,使项目责任人不能乱作为,不敢乱作为。(作者为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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