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电子化采购需成立专门服务中心
为推广电子化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有必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而建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正是为了顺应这样一个趋势。成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来负责电子化采购改革,可以起到连接监管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方的“粘合剂”和推广电子化应用的“催化剂”的作用。
建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的必要性
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电子化政采技术的先进性与采购工作人员的电子化专业知识相对薄弱之间的矛盾将制约电子化改革的发展。笔者认为,成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有利于解决这一矛盾。
笔者对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的定位是,成为除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外的新政府采购当事人。其职能是解决电子化采购业务运行过程中不断衍生出来的传统采购活动中所没有涉及的工作,为电子化采购平台提供操作培训、业务咨询、数据维护、系统安全等保障作用,保证电子化采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具体来说,成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有如下优点。
有利于电子化平台运行
在现实中,提供电子化平台应用的相关服务已经成为一个真空地带,游离于监管单位与传统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职能之外,成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能够有效地填满这个空白。
专门机构便于保密。电子化采购服务工作需要贯穿到电子采购项目整个过程,有时需要接触到一些敏感信息,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可以保障信息不泄密,也便于监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如电子反拍系统的运行。该系统以引入尽可能多的价格竞争为目标,以在货物规格、服务和供应商资格都满足需要的条件下报价最低为成交规则,在解决政府采购“价格高”的问题上取得的成效明显。提供电子反拍支持的人员为了提醒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审核供应商报名资格,可能要接触到供应商报名信息;在供应商报价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还会接触到报价信息。这种情况下,由营利性的软件技术公司负责电子化采购平台的运营显然是不合适的。
专门机构更专业。与传统采购活动相比,电子化政府采购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了较大程度的创新,这使得电子化采购流程和传统业务流程有所区别,技术支持人员必须对系统流程和各种变化充分掌握和了解,以应对实际电子化采购业务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成立专门的机构可以使电子化采购工作更加明晰和专注。
专门机构效益最好。推广电子化采购应用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包括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建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是节约推广成本,使电子化应用能够发挥应有成效的最佳方式。如果仍采用传统的点对点采购服务方式,即由代理机构或者开发公司逐一与采购人、供应商进行电子化的信息交互,则必须对所有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培训,以便使后者全部能够精通系统的使用,这种方法效率较低且容易出错。更为适宜的做法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负责所有的操作以及电子化业务问题的解答,更利于支持电子化的正常运转。
有利于电子化采购持续创新
电子化是政府采购改革的前沿阵地,对于电子化创新的探索还远没有也不应该结束,建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对于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意义重大,
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更加了解用户的需求。在日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工作中,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与系统用户密切接触,无疑会收集到用户对于功能改善的反馈,最后按优先级将设计与开发工作分配到相关人员,是符合电子化发展的长远利益的。
软件系统只有在实际环境中不断地使用和修改才可能成熟和稳定下来。现在大多数政府采购系统的设计开发都是采用项目制,开发公司在项目验收之后没有责任对系统进行持续的更新。如果成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它作为平台的使用者本身有强烈的愿望完善系统的功能,甚至可以培养开发人才对系统的功能“修修补补”,只有在涉及一些创新功能时需要和技术开发公司合作。
电子化政府采购改革,需要有一支过硬的队伍。我国电子化采购刚起步,初期阶段必将面临一些推广的阻力,采购人不理解、供应商不配合等情况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因此,要求这个机构能够坚定不移地配合好国家政策的要求,主动服务,对供应商、采购人进行培训,解决他们的困惑。而社会上的软件公司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站在一个公益性角度来推进这项工作。
有利于促进管采协调运作
电子化采购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当前,在全国电子采购平台的建设中,有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建设,有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建设;而在平台的日常管理上到底是由“管”、“采”中哪一方负责,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思路。建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可以分别为管采双方提供电子化公共服务,既落实了“管采分离”原则,也促进了管采双方的协调合作。
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为公益机构
目前国内的事业单位体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对于公益性机构的定位也还处于不断探讨的过程中。对比国外建设公益性机构的先进经验和评价标准,笔者认为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应属于公益性机构。
首先,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具有公益性目的,满足成果免费公开及服务对象是各级政府机构这两个主要特征。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所维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免费对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开放,供各级机构无偿使用,同时也接受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为涉及政府采购的各个政府机构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和一体化的监督管理,服务对象是各级政府机构。
其次,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运营维护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应用,结合实际运作经验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化制度创新,这些都属于公益性活动。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各政府采购当事人,通过信息化手段,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这些也体现了公益性本质。
最后,政府采购资源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随着电子化采购推广应用,更多的数据资源将集中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由营利性的公司来承担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此,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的定位应是在遵循“管采分离”和“管办分开”原则下,为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介乎政府监管部门与行业相关企业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公益性机构。
广东实践证明成立专门机构很有必要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www.gpcgd.com)自2004年开始建设,2006年正式投入使用,首创以实时更新的动态商品行情库为基础,应用以“直接订购→网上议价→电子反拍”的“三部曲”为解决方式的协议供货电子化采购模式,破解了长期困扰政府协议供货采购的低效率和高价格难题。目前,其商品行情库已经有商品数据10000多条,行情数据30000多条,电子采购合同超过10000份。2008年,平台进一步完善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和采购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形成了政采全流程可定制的操作平台。
平台运行以来,有效解决了采购操作时间长、价格高、质量差等问题,成为了采购活动中效率高、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平台,受到了采购人、供应商以及各相关监管部门的认可,并在省直单位应用的基础上辐射到省内地市。中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龙门县财政局等,都分别根据本地不同的需求,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定制了符合地方业务需要的电子化采购操作平台,采用分布式技术,共享了省本级商品行情库、供应商库等电子化采购基础资源。
然而,“电子化”不是“自动化”,用户需求的海量化、动态化、多样化特性与采购系统平台的静态化形成鲜明对比,电子化采购活动需要专门人员提供实时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业务能够顺利开展,除了政策支持、领导重视外,更重要的是配备了专职电子采购部,人员全部为计算机专业毕业,既精通信息化技术,又熟悉政府采购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主动、专业、高效的服务保障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正常运作。其日常工作包括:向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电子化采购操作指导和培训;对电子化采购业务进行跟踪,对供应商造假、不签订电子合同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对电子化采购的共享数据(如商品行情信息、供应商信息、采购人信息等)进行技术更新和维护;对电子化采购平台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保证,及时处理网络异常问题;为决策提供服务,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电子化采购运行分析报告。
韩国电子化经验可资借鉴
在亚洲,韩国是实行政府采购较早的国家。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作为韩国公共采购的一个窗口,能够成功地推广到全社会,最重要的原因是整个政府采购体系的合理设置,特别是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能既明确又能够相互紧密协作。
韩国公共采购服务网(www.pps.go.kr/english/)提供了韩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的机构设置图(Organization Chart)。从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总的管理会下分别设立了对应的监管机构(Audit and Inspection Officer)和执行机构(General Services Division),一样体现了“管采分离”思想。从名称上看两者分工明确,监管机构负责电子化政府采购审计和检查,执行机构负责一般的采购服务,各负其责。
具体到执行机构内部,又分为四大部分,分别是电子采购服务署、一般的采购活动服务署、质量管理局,以及各个地方上的采购服务中心。电子政府采购署的主要工作职能具体包括:负责制定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计划安排(Information Planning);信息管理(Information Management),包括商品信息的维护;向所有系统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Customer Support)等。
韩国政府采购电子化改革有效地提高了韩国政府采购的效率,进而推进了韩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从韩国的经验中可以提炼出的两个重要经验:一是电子化采购工作的开展可能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来服务,协调监管部门与具体执行部门双方的工作,使之能够责权明确,合理协作;二是成立电子化采购服务中心来提供相关服务的需要是极为合理与必要的。(作者系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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