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长避短 用好最低评标价法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0-03-31 10: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中一般采用上述笫2款原则定标。首先应明确:政府采购是用纳税人的钱来办事的,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必须经济实惠,也就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底线而价格又最低,当然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应是较好的选择办法。
如何用好最低评标价法
可能有人会提出最低价中标有利于小厂不利于大厂、中标货物都是低档品牌等疑问,但这些疑问不成立。首先,中标的货物品牌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底线而价格又最低;其次,通过最低价中标可使投标价自动缩水,更可促使大厂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作成本,同时也可促进小厂上台阶,上档次,做强做大。
为保证最低评标价法的可行性,操作中应设定以下保障条件和审查重点:
1.对招标投标文件的重点要求
(1)招标文件内立项和评分标准应合理、合法、公正;
(2)投标文件应真实并响应招标文件内容。
2.投标文件的审核重点
(1)核查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及评价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
(2)制造商、投标人的资质、业绩;
(3)制造商的质保体系及运行状况;
(4)项目如设计工程,本工程施工方案及工期的可行度;
(5)售后服务保障度。
最低投标法的操作极为简便。开标后,首先进行技术标评判并按优次排序,结合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由众评委按上述条款审核,若满足即为中标候选人,否则再选次低价,直至选出满足规定要求的候选人为止。此方法可节省评标审查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实现阳光下的操作,真正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易发生的问题及补救措施
在目前最低评标价法操作中,往往只侧重最低价而疏忽对投标人产品的分等﹑分级,这造成了低价﹑低层次产品屡屡中标的不正常现象,以及优秀产品不愿再参加投标的怪现象。对此该如何补救呢?
众所周知,对投标人所投产品的评判,在招标文件的附表﹙评判表﹚中已有明确评判细则。而现在往往不管投标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把所有的投标文件放在一起统评。特别是先开商务标并把开标一览表交给每位评委,这种做法给技术标的评判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干扰。其次,把不同等级的产品放在一起用最低评标价法来评判是不可比的,也是不可取的。
我们认为﹕评委会成立后,应该在评委会主任正确引领下,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划出投标产品的等级,投标人过高﹑过低的投标产品都不可取。然后,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范围内进行技术标评判,并按优次排序。此时再向评委公布商务标,并在技术标前二或三名中按商务标最低价中标原则来取舍。这样在合理范围中选出来的最低价应为有效最低价。这是真正符合评标原则的,而评出的货物也应是价廉物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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