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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投标人的举报不应置之不理

作者:戈新美 发布于:2010-04-07 11: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本报2月1日第3版刊登了题为《如何对待非投标人质疑投诉》的文章,有读者表示对文章中的观点和做法不敢苟同,来信阐述自己的观点。现特刊登该读者来信,也欢迎广大读者对问题进行讨论。
  
  文章介绍某采购中心在某项目采购结束后第三天受到非投标供应商F企业的质疑,反映中标供应商不具备生产能力,生产实物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提供的营业状况不实。该采购中心以质疑人不是投标人,没有质疑资格为由,对质疑不予答复。于是F企业又向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财政部门又以同样的理由驳回F企业的投诉。
  
  笔者认为,该采购中心及当地财政部门认定F企业不具有质疑、投诉资格是对的,但对F企业反映问题的行为定性为质疑、投诉是不对的,进而对F企业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更是错误的。
  
  第一,对F企业反映问题的行为应定性为举报,而不是质疑和投诉。质疑、投诉是因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疑问或申诉,而本案中F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并非是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是中标企业在投标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因此,对本案中F企业反映问题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质疑或投诉,而应定性为举报。任何人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都有权举报,对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政府采购有关机构必须受理,不受理就是行政不作为。
  
  第二,从F企业所反映的问题看,性质严重,不容采购机构坐视不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机构听到反映就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更何况是收到实名举报。笔者认为,本案中采购中心和当地财政部门的做法是极其严重的失职行为。
  
  第三,实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采购行为,为采购人提供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本案中已经有人反映中标供应商不具备生产能力,样品与实物不符,采购中心和财政部门仍然以反映人没有质疑、投诉资格为由,对反映的问题置若罔闻。这样的采购中心、监管部门能让采购人信任吗?显然不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的采购中心和当地财政部门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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