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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竞争可破解协议供货价格困境

作者:黄涛 发布于:2010-04-08 16: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加强履约管理 构建诚信环境
  
  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供应商履约考核机制,以供应商诚信档案及信用级别管理制度为基础,定期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效果及用户满意度等项目进行测评,将供应商遵纪守法情况、销售规模等项指标记录存档,并依规定对信用级别进行升降调整。通过诚信档案及信用级别公示,使采购人可以和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建立相互信任的长期合作关系。并且通过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和协议供货商流动机制,增强入围供应商的“忧患意识”,促使其诚实履约。
  
 充分发挥规模采购效应
  
  尽快出台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
  
  当前,许多地方还没有办公设备的统一配置标准,政策引导缺失容易造成采购人攀比采购。例如总是选择采购预算范围内最高配置的产品,或在采购时只注重外观、品牌而非性价比,经常指定品牌和型号进行采购。这就造成采购的品牌机型分布极度分散,无法汇总形成规模效应。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加强对历年采购数据的总结和分析,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采购数据基础资料,为制定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提供基础依据,提高标准制定的准确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出台办公设备的统一配置标准,加强对办公设备采购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汇总采购计划进行批量采购
  
  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全面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严格依照实际工作使用需要无倾向性地实施采购,在操作中完全信任和授权集中采购机构;只要评委会严格遵守规程进行了评审,即使最终的评标结果不是自己最想要的目标品牌也不牢骚满腹。此外,采购单位还应该支持集中采购机构汇总各单位的零散采购需求进行批量招标采购,以获得优惠的采购价格。
  
  实行区域联合采购
  
  现行的财政体制,实行一级财政一级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即按照财政资金的来源实行归口管理,这就造成了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存在多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现象:在地方,一个省会城市内往往是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市直机关采购中心以及区县的各级采购中心并存;在中央,北京市的地域范围内更是集中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各区县的政府采购中心等近二十家集中采购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虽然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责,但却互不隶属,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致使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自为政,缺乏业务联系,人为割裂了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统一政府采购市场,分散了集中采购规模,降低了与厂商谈判的砝码,也造成了同一行政区域内同品不同价的怪现象。各集中采购机构迫切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按照行政区划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尽快实行区域联合采购,联合招标、共同与供应商谈判,共享招标成果,如此不但可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更可以凭规模优势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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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协议供货的竞争性
  
  为了解决协议供货存在的价格问题,各地集中采购机构都采取了许多措施。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同期生产制造厂商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批发价或提货价,不得高于给予其他政府采购或其他任何招标机构的价格,投标人必须定期报送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调整情况等,并对产品价格偏高的中标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应该说这些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却不是治本的良策。要想解决协议供货的价格问题,真正建构起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主要的办法就是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增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使政府采购市场不再是独立于统一市场之外的封闭、垄断和受保护的小环境。
  
  缩减协议供货的品目,减少中标机型
  
  集中采购机构应对采购品目进行分类管理,仅将技术成熟、稳定性强,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产品实行协议供货。同时,要求投标货物生产厂家根据产品更新趋势,投报技术上具有一定领先性的产品,同时承诺投标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一直能够保证现货供应,并根据价格长期变动趋势,提供长期稳定且优惠的价格。
  
  而对于配置和价格变动频繁的产品,则应采取退出协议供货目录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采购的办法;如容许这些产品停留在协议供货目录中,则应缩短该类产品的协议供货招标周期或适时进行补充招标。
  
  对于台式计算机等同质化比较严重的产品类别,首先应逐步提高淘汰比率,减少中标品牌和机型,这样既可以增强协议供货的竞争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采购人选择品牌和机型的引导,从而通过采购的规模效应,重点扶持行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其次,要在协议供货期内定期(每季度)组织中标产品及中标供应商(货物生产厂家)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重新确定入围机型和最高限价,保持协议供货产品配置和价格与市场实时联动。
  
  在协议供货范围内实行网上竞价
  
  现在各地集中采购机构执行货物零星采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按照协议供货确定的价格或折扣直接采购,这种方式因为价格虚高问题为采购人所诟病;(2)在协议供货确定的中标价格基础上进行竞价;(3)不经过协议供货招标(或仅仅进行形式上的公开招标,大范围确定入围品牌而非确定具体机型和价格),而直接进行网上竞价或倒竞拍(以下简称“直接竞价”)。
  
  第二种方式,即在协议供货确定的中标价格基础上进行竞价(以下简称“再竞价”)的具体程序是:采购人使用口令登录协议供货电子交易系统,点选协议供货品目,在线即时自动发布采购需求;在采购人设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所有供应商(不局限于厂家投标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皆可参与报价;报价截止后,采购人可自由选择成交供应商。再竞价的方式既扩大了报价供应商的范围,有效避免了厂家操纵以及协议供货商彼此串通控制协议供货价格的弊端,同时有效降低了采购人自行组织手工询价或谈判的工作量。在推行初期可以不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选择最低价成交,继续保留采购人选择供应商的自主权,但通过在线公开报价的方式,使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更加公开透明,并完全处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达到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的目的。实行中标产品的再次竞价,就可以建立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与竞价成交价的联系机制,以竞价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价为依据自动刷新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从而实现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
  
  第三种直接竞价的方式,其优势在于采购人不用受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限制,可以直接指定品牌和机型进行采购,这实际上就是在线进行的询价采购。在此暂不探讨指定品牌进行询价采购的合法性问题,只探讨用直接竞价的方式替代协议供货的可行性。在现阶段,放弃协议供货的评审直接进行电子询价的不利因素有以下三点,(1)无法实现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电子询价原则上是一单一采,无法实现汇总打包采购,不可能得到批量采购的对应优惠价格。虽然理论上可能通过延长等标期来强制进行打包,但因为缺乏引导,采购需求必然呈现多样性,汇总打包的难度会相当大,而且等标期延长又势必降低采购效率;(2)无法发挥政策功能:虽然集采机构可以规定采购人提交的电子询价需求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比如必须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但对采购人分散提交的大量采购需求进行监督的成本很高,难以实现程序控制,同时势必降低采购效率,这又违背了电子询价全部自动化的初衷,而在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再竞价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3)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电子询价一般以最低价中标为评审原则,供应商为了低价中标就要压低成本,有可能会出现以次充好或者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的情况(因为政府采购的制约措施仅仅限于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三年内参加本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这对较大规模的供应商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小规模的供应商并不在乎重新注册一个公司再来参加竞价。即使有些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交竞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也很少,与供应商参加多次竞价获得的收益不成比例。当供应商参与某一项目获得的利润超过其可能付出的代价的时候,就无法避免其铤而走险博取超值利润,最终给采购用户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协议供货因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较多的保证金,且中央国家机关的协议供货都要求厂家投标,同时要求厂家对其推荐的供应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风险,即使发生问题也可以向货物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基础上进行再次竞价的办法,可显着增强协议供货竞争性,不失为一种解决协议供货价格问题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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