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GPA 市场开放与适度保护须并重
我国加入GPA已步入议事日程,尽管上述量化分析显示,加入GPA所带来的外部市场扩大远大于本土市场开放规模,但加入后我国也须进行多方面的调整。要充分利用潜在的机遇,将理论收益化为实际利益,主动应对可能的冲击,必须首先从思想上对形势变化有清醒认识,积极准备,特别是在法制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市场环境建设以及能力建设等“软实力”方面,踏实做好工作,未雨绸缪,以期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预期目标。
法制建设:开放与保护并重
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与制度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制度基础。法规制度建设的完善应分为两个层面:市场开放与适度保护。
在市场开放方面,要对目前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中与GPA相冲突的、不符合其基本原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加强开放条件下政府采购的相关立法。在适度保护方面,要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工业。
2007年12月,我国提交了初步出价清单,开始加入GPA的谈判。但2008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两部法规,明确对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者给予优惠,鼓励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诚然,在政府采购中对国内产品给予政策倾斜,有利于对国内幼稚工业的保护,而在我国尚未成为GPA正式成员之前,这一做法也不违反WTO规则。但长期看,在加入GPA之前的过渡期内设置的此类额外壁垒,不可能成为永远的护身符。
更为可行的做法是,充分利用GPA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有关条款,设置规则允许的保护。例如:
(1)一般例外,如以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正当理由,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行业,立法限制或禁止国外企业及产品和服务的进入。(2)明确本国供应商的优先级别。在招标程序中,给予本国供应商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3)规定政府采购的本地含量,即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劳动和原料的含量。这也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4)提高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一般地,地方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但目前我国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的限额一般都较低。例如,上海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货物、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均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这样过低的门槛,不利于对本国供应商市场机会的保护。(5)注重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应明确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一种方法是规定在每一年度政府采购总额中,中小企业要占一定的比例份额。另外可考虑给予中小企业以更高的报价优惠和产品含量,从而给予国内中小企业供应商以特别的采购机会或价格优惠。
组织体系:完善协会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机构的队伍建设。完善、规范的政府采购体系需要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做支撑,同时,更要求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提高政府采购机构专业化水平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应做的重要准备工作。专业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机构应设置足够的专业技术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采购活动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需要。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有关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要掌握GPA 相关规则,以适应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的新形势。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设。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质疑与投诉有专门规定,但在质疑审理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GPA规定,质疑应由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长期以来相当部分从事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十分密切,因而难以使供应商对监管部门的公正性保有足够的信心。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的、与政府采购活动无利害关系的独立机构处理申诉,以保证监督和争端解决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日本于1995年建立了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和政府采购审查局。
加强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政府采购中介组织(此处的中介组织不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指行业组织,如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政府采购协会等--编者注)不同于一般产业或贸易中介组织,其重要功能不在于协调,而在于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服务。GPA规定,发达缔约方应建立信息中心,以满足发展中缔约方获得信息的要求,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做法,已公布的预定采购的通知,采购实体的地址,以及拟购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数量等方面的内容。
尽管如此,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要搜集、整理这些广大而庞杂的信息,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机构,以低盈利的价格,提供系统的政府采购信息,从而提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将为我国企业抓住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的机遇,积极参与外国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有力的、有效的支持。
市场环境:统一内部市场
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做保障。所谓市场环境,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活动的一系列外部因素,包括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健全程度、宏观经济形势、竞争情况、大众媒体的舆论导向、自然条件和科学技术进步状况等主观和客观因素。市场环境作为“软件”,与基础设施等“硬件”共同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甚至起更大的作用。
为适应加入GPA后的变化,必须着力完善和深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创造竞争公平、依法行政、市场有序、社会和谐的良好市场氛围。
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其与GPA的差异看,最主要的工作是促进市场环境的统一开放。国内市场的整合、统一,对于提高国内产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竞争力十分重要,因此内部市场统一与市场对外开放要同步进行。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仍然是一个分散的、有一定随意性的市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所决定的,相当大部分采购活动仍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国家投资的大型公共工程及其重大装备采购。不仅在采购活动上分散,在各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存在市场相互割裂、封闭的现象。考虑到未来的竞争和变化,整合国内市场迫在眉睫。
首先,要制定统一的采购制度,为建立统一的全国性市场奠定制度基础。其次,要统一机构设置,为规范全国市场奠定组织基础。再次,在具体操作层面,要尽快与GPA内容相衔接,扩大采购范围,统一门槛价,逐步将国家投资的大型公共工程及其重大装备采购、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逐步将国有企业纳入“公共实体”范畴, 受政府采购规则约束;提高各级地方政府的采购限额标准,并逐渐统一。
企业能力:要求外方培训
GPA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面对加入GPA后与我国相互开放的市场,国内企业也应积极走出去,开拓外国政府采购市场。
如前分析,加入GPA后我国产品和企业有望增加数千亿美元的外部市场,同时也将向外国供应商开放至少100亿美元的政府采购市场。
从总体利弊得失看,加入GPA对我国有积极的影响。但要把理论收益转化为实际收益,还需要在企业层面做好多方面的工作。
认真分析对不同产业的影响。加入GPA对不同产业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我国制造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优势,加入GPA有利于其进入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但首先,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商业消费,在质量、规格、功能方面,有其特定要求。其次,生产性企业以往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经验,并不一定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承包企业经过多年“走出去”,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华资金使用中的招投标活动,已积累了一定的投标竞标经验,但毕竟发展历史短、规模小、体制落后,在市场突破、实行属地化管理、组织国际资源等方面的运作还欠成熟。我国的服务业起步晚、竞争力不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的弱势更突出。
不同产业面临的形势变化有所差异,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对不同产业设置不同的保护机制,给予有针对性的扶持或鼓励措施。
加强信息服务和培训。在加入谈判中,可以充分利用GPA比多边体制更大的灵活性,争取于我国有利的要价与出价。例如,我国可以充分利用GPA的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要求其他缔约方为我国供应商提供有关该方政府采购制度的培训,要求缔约方建立有关政府采购的数据库等。
在国内,应设立专门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关培训,帮助企业加深对政府采购的理解,了解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制度、惯例、程序和做法。同时,对潜在供应商给予必要的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辅导,提高企业投标竞标技巧,提高中标率。
健全相应的鼓励机制。增强企业对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参与意识,鼓励那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积极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采取金融信贷、国外保险和担保制度等政策手段,调动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竞争的原动力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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