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预算编制 采购人责无旁贷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基础,更是监督各个采购人资金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 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问题:意识差 不细化 执行随意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细化不够,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预算编制仍未细化,传统的预算审批方法和手段需要逐步改变。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时间虽然在逐年提前,但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时缺乏能有效改善预算的办法,当上报的预算不够细化时,往往下达的预算仍仅仅是粗略的盘子数,而不是可以据此执行的细化预算。另外,一些地区尤其是区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公共支出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还没有详细体现;有的地区即使实行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也因经验不足或重视不够而编制粗糙、没有细化到项目;有的地方还由于采购预算不规范,致使临时采购现象非常多。这就造成了政府采购预见性差,单位有需求时才填“政府采购计划表”进行申报,监管部门被动接受信息,难以从整体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态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果。
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没有同步编制,结果形成二者脱节,造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没有资金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敷衍塞责,不少预算单位对所采购物品的技术性能知之甚少,只能参考某一型号的指标照抄照搬,对采购预算金额的确定基本上不以“市场价”为参照依据,而是人为地以一个整数来估算,有的单位编报的采购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单位根本无财力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没有保证,预算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政府采购执行随意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在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难保有效执行。许多地方的做法是,单位要采购什么就申报什么,只要资金有来源,能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就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制度只是使这些单位的采购方式发生了变化,而缺乏对采购行为的必要约束,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现象依然存在。此外,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差,采购资金不能完全按预算目标、预算额度使用,挤占、挪用采购资金及超预算采购现象也不时发生。
对策:强化约束 规范程序
强化各部门预算约束观念和预算管理意识。应通过新闻媒介等各种方式,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取得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的主导作用,调动预算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的积极性。转变预算单位工作作风,在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保证采购项目预算不高于市场价格。
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强化预算约束。首先细化预算编制,要求定员、定额、定编,对购买性支出所涉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预算金额安排等编制出具体的计划,这部分计划实际上就是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其次,要明确采购预算编制的程序和内容,其编制程序一般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汇编。再次,要明确各方职责,严格按章办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采购管理机构等应切实履行在政府采购各环节中的相应职责,督促、指导各采购单位按时、保质地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等工作,同时还要正视采购预算编制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要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紧密结合。政府采购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内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反映,单位在编制本部门采购预算时,通过上报采购项目审批表,并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采购项目、数量等内容,经初审同意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作为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财政支出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创造一种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模式服务的同时,实施政府采购后的采购价格、设备配置等信息也为细化部门预算、制定部门支出标准创造了条件。部门预算为确定政府采购的品名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奠定了基础。所以政府采购制度既需要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配套支持,同时又促进和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严格按政府审查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变更采购项目,要严格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不超预算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不断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工作质量。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的,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后,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资金,不得故意拖延资金支付。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一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部门有权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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