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论证是项目成功前提
作者:王春明 发布于:2010-04-20 10: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在现行的政府采购体制中,除采购进口产品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专家论证外,在其他项目的采购需求的确认阶段法律没有要求论证。但没有要求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采购需求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前提条件。本文抓住需求论证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从小处入手,提出了建立采购需求论证机制这一很有现实意义的建议,值得一读。
政府采购是一个程序严密的流程,主要包括确定采购需求、选择(批准、执行)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审计等环节。其中,采购需求论证环节是政府采购过程的基础和关键,它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效果,影响到政府采购质量。这里我们就建立政府采购需求专家论证机制进行一下探讨。
需求论证机制的必要性
在现行的政府采购体制中,除采购进口产品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专家论证外,其他项目的采购需求的确认阶段法律没有要求论证。
那么采购人的需求是如何产生、确定的呢?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会委托本单位某位或几位技术人员或使用者(下文称“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项目负责人按照自己对此项目的理解进行市场调查(包括上网等),依据采购预算出具一份采购需求;或寻找其认可的可承担此项目的潜在的一家或几家供应商,由其代为出具一份采购需求。这份采购需求会直接出现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如果发现采购需求中有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或设置的门槛过高(主要是在商务条款部分,在技术条款中的问题采购中心通常很难发现),就会提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作更改。由于目前政府采购中绝大多数项目没有经过必要的论证,如此制定的采购需求很可能给后续采购工作留下隐患--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欠缺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质疑,如质疑成立而迫使采购人修正采购需求,则将导致招标采购时间延长、采购成本增加等问题,严重的还可能推翻原采购需求方案导致整个项目采购失败。
因此,从现实和长远发展来看,建立采购需求专家论证机制,不仅可以弥补现行体制的不足,也能更好地适应发展的需要,使政府采购进一步规范化。
(一)可以适应采购项目品种越来越多的需要。由于政府采购涵盖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内容包罗万象;而且随着政府公共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实施,采购项目的品种将日益增多,尤其是很多新的服务及技术采购将会出现。因此,政府采购需求的提出需要通过专家论证,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可以适应技术更新越来越快的需要。由于科技的发展,产品技术更新换代也在进一步加快,尤其是在信息科技、生物工程领域更是如此。因此,政府部门要采购适合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客观上也要求跟上科技进步的脚步。要实现这一目标也需要依靠专家来论证把关。
(三)可以适应法制逐步健全的需要。从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看,政府采购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供应商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一定要依法办事,实现公开、公正、公平。论证由与采购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来进行,其结论更有可能体现客观、公正的要求。
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依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由不同的主体来组织项目需求专家论证工作。具体包括如下方式:
1.由采购人自行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论证。主要从技术角度对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成熟程度,同类技术在项目实施上的对比,性价比,对现有设备及数据的兼容性等。
2. 在采购需求基本确立、招标文件初步完成后,预留时间,由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建议,然后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小组会同采购人进行论证。主要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建议进行评价,决定取舍,以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
3. 将上述两个步骤合二为一,全面系统地依据论证内容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形成完整的论证报告。
论证的内容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条件、评审办法、用户需求、合同条款、投标人须知等部分,从严谨性、清晰性、简洁度、公平性、完整性等方面对其进行论证。论证要点如下:
1. 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2. 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
3. 技术要求有无倾向性;
4. 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如完工期、供货期、售后服务等)是否真正能够满足;
5. 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合理;
6. 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公平、规范、完整。
需求论证机制的关键环节
一是明确专家的组成和产生办法。专家的组成和产生办法,是决定专家论证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专家的学术水平必须与所论证项目相适应。专家必须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益关联。可以考虑由采购人自己聘请专家,无须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产生,而只将论证专家资料及结论备案。
二是建立有效的专家约束机制。由于专家群体身份的特殊性,特别是其在参与采购环节技术论证时往往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的,由此能对其施与的约束往往有限,少数专家可能作出有违职业道德的评判,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这种不良现象,加强对专家参与论证行为的监管就尤为重要。可以采取违规退出机制以及不良行为曝光机制来进行监管,尤其是后者更为有效,因为专家个人往往会对其声誉更为看重。
三是增加公示环节,加大透明度。对专家论证结果进行公示,特别是对重大采购需求专家论证结果予以公示,是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权威性的有力举措。(作者单位: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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