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可有条件参与投标
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和采购规模的扩大,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范围越来越广,在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多次出现事业单位参与投标的情况。由于事业单位只提供了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评审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造成投标被拒绝,个别项目因此出现了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采购项目废标的情况,给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不少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也感到非常困惑。笔者在查阅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
事业单位可有条件参与投标。摄影/孙立群
供应商资格的法律要求
讨论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参与投标的资格,首先要了解法律对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和事业单位的性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综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是政府采购的合格投标人。
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组织机构,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按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是后两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组织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身份呢?《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相对称。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是依据《民法通则》: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事业单位是属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业法人,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事业单位如何参与经营活动
事业单位作为一种公益性组织,一般不从事经营活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型,一些事业单位逐步由社会性、公益性为主转向营利性、开发性,如何规范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我国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如果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则应该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以企业为形式的经营组织。这种经营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必然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法人定义,这种经营组织应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拔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是登记注册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给公司准许其营业的凭证,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两类,二者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不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标志着国家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但经营单位本身不一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所属的法人承担。
招标文件应作相应修改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前提是要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一是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单独成立经营组织,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仍由事业单位法人承担。
为避免在实际招标中再出现因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导致事业单位投标被拒绝的情况发生,建议在招标时将采购文件的星号条款修订为“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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