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采购指令构筑基本制度框架
--欧盟公共采购制度初步分析(上)
编者按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由于产生时间最早、发展历史最长,欧盟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在所有区域性国际组织中是最发达最完善的。了解欧盟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对于国内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开阔视野、学习借鉴以及进行加入GPA的研究都有益处。为此,本报分上、下篇,从内容、背景和属性、实际执行等方面,分别介绍欧盟的公共采购制度。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张照东
四个实体性指令两个程序性指令
欧共体在公共采购方面的规范,远远超前于其他国际组织。早在1966年,欧共体就通过了有关公共采购的专门规定,比关税贸易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还要早13年。时至今日,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可以说,欧共体的公共采购指令,在国际组织中关于政府采购的专门调整规范中,是历史最长、最发达的制度。
欧共体关于公共采购的指令中,实体性的指令主要有四个:①1992年6月18日《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的指令》(欧共体理事会第92/50/EEC号指令,简称《服务指令》);②1993年6月14日《关于协调授予公共供应品合同的程序的指令》(欧共体理事会第93/36/EEC号指令,简称《供应指令》);③1993年6月14日《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的指令》(欧共体理事会第93/37/EEC号指令,简称《工程指令》);④《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欧共体理事会第93/38/EEC号指令,简称《公用事业指令》)。这些指令在欧盟成立之后继续有效,构成了欧盟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根据指令的具体条文,笔者对其内容进行了整理、比较,现在以表格方式予以列举,以便使其异同一目了然地展现在读者面前(相关内容详见表一和表二)。
从表一和表二可以看出,关于公共采购的四个实体性指令在大体相同的框架之下,在目标、基本原则、缔约机构、采购方式、信息披露、合同授予标准、技术规格和标准,以及某些适用例外等方面作出了相同的规定,但在具体的适用范围、门槛价以及某些适用例外等方面,四个采购指令针对不同的领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关于公共采购的程序性指令主要有两个:1989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品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及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欧共体理事会第89/665/EEC号指令,简称《公共救济指令》),1992年2月25日《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的采购程序执行共同体规则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欧共体理事会第92/13/EEC号指令,简称《公用事业救济指令》)。这两个指令主要涉及权利救济问题,具体内容见表三。
表一 欧盟四个实体性公共采购指令中的相同规定
服务指令
供应指令
工程指令
公用事业指令
目标
1.在共同体范围内增加采购程序和活动的透明度;
2.促进成员国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3.改善有效竞争的条件;
4.协调公共采购程序。
基本
原则
1.透明度原则;
2.非歧视原则;
3.竞争性原则;
缔约
机构
缔约机构是指国家、区域或地方机构,受公法管辖的团体,由一个或多个这种机构或公法管辖的团体组成的联合会。其中,受公法管辖的团体应具备以下特征:为满足公众利益这一特定目的而建立,不具有工业或商业性质;具有法律人格;大部分受到国家、地区或地方政府的资助;受到国家、地区或地方政府的管理监督,或设有行政管理或监督委员会,并且其半数以上成员由这些机构任命。
采购
方式
1.公开程序: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以参加投标;
2.限制性程序:只有受到缔约机构邀请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3.谈判程序:缔约机构借助谈判与其选定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且与一个或更多的供应商协商合同的条件。
除《公用事业指令》外,其他指令都鼓励使用公开和限制性程序,并对使用谈判程序的条件作出严格规定。《公用事业指令》允许缔约机构任意选择一种程序。
信息
披露
1.途径:《公报》、《每日电子标讯》、直接通知有关供应商;
2.主要公告种类:定期合同预告、招标公告、合同授予公告、使用合格供应商名单公告(只适用于《公用事业指令》);
3.公告语言:本国语言发表,欧共体正式语言摘要发表。
合同
授予
标准
1.经济上最有利的投标:根据价格、交货和完工日期、经营费用、成本效率、质量、美学和功能特性、技术优点、售后服务、技术援助、关于零部件的承诺、供应品的安全性和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
2.最低报价:价格本身就能自我说明。
技术
规格
和
标准
1.有关技术规格必须包含在相关合同文件中;
2.缔约机构必须使用欧洲技术标准或实施欧洲标准的国家标准,或参照欧洲技术认可或通用技术规格;
3.如果上述标准不包含确定某一产品是否符合的技术手段,或者因新旧标准不同会造成不适当的成本或技术困难,或因有关项目具有创造性不宜使用这些标准,或使用这些标准会损害欧共体理事会有关电信领域的决定的执行,那么缔约机构可以不使用上述标准,但必须对此作出记录和说明;
4.如果不存在上述标准,则应按照下列顺序参照使用:执行缔约机构所属国家接受的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缔约机构所属国家的其他国家标准或国家技术认可;任何其他标准;
5.缔约机构不得指定特定产品、工艺或专属权利,除非是为了对合同本身进行说明并已就合同标的物使用了“或其相当物(即等同的产品,or equal)”这一术语。
共同
的
适用
例外
1.依照成员国现行法律条例或行政规定被宣布为秘密项目的合同,或履行时必须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合同,或为了保护成员国安全的基本利益而要求这样做的合同;
2.依照一个成员国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之间缔结的国际协议授予的合同,并且该协议覆盖旨在由签署国共同执行或利用一个项目的供应、工程、服务或设计竞赛;
3.依照关于驻军的国际协议授予成员国或第三国(非成员国)企业的合同;
4.依照国际组织的特别程序授予的合同。
表二 欧盟四个实体性公共采购指令中的不同规定
服务指令
供应指令
工程指令
公用事业指令
适用
范围
公共服务合同:指为了金钱利益,在服务提供者与缔约机构之间签订的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书面合同。
公共供应合同:指为了金钱利益,在供应商与缔约机构之间订立的涉及产品购买、租赁或分期付款购买(无论是否具有购买选择权)的书面合同。
公共工程合同:指为了金钱利益,在供应商与缔约机构之间订立的以工程或建设项目的实施或设计与实施为目的的书面合同。
公用事业合同:指从事相关活动的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及其他缔约机构所授予的合同。
门槛
价
服务合同20万ECU,设计竞赛20万ECU
GPA附件一所列部门为13万SDR,其他部门为20万ECU
500万ECU
工程合同500万ECU,电信供应和服务合同60万ECU,其他供应和服务合同40万ECU
不同
的
适用
例外
1.77/62/EEC号指令第1条第1款意义范围内的公共供应合同,或71/305/EEC号指令第1条第1款意义范围内的公共工程合同;2.90/531/EEC号指令第2、7、8、9条提到领域内授予的合同,或符合第6条第2款的合同;3.以任何金融手段购置或租赁土地、现有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或有关权利的合同;4.广播或电视公司购置、开发、制作或联合制作节目材料的合同和广播时间的合同;5.语音电话、电传、无线电话、寻呼和卫星服务的合同;6.仲裁和调解服务的合同;7.同证券或其他金融手段的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有关的金融服务合同和中央银行的服务合同;8.就业(雇佣)合同;9.研究和开发服务合同;10.《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23条适用的合同;11.涉及专属权利的公共服务合同。
1.90/531/EEC号指令第2、7、8、9条提到领域内授予的合同,或符合第6条第2款的合同;
2.《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23条第1款第2项所适用的产品。
1.90/531/EEC号指令第2、7、8、9条提到领域内授予的合同,或符合第6条第2款的合同。
1.与“相关活动”无关的合同,或与任何成员国的专属权利无关的合同;2.为在不实际利用共同体内部的网络或地区的条件下在一个非成员国中从事的活动,而授予的合同或组织的设计竞争;3.为了转售或出租给第三方而授予的某些合同;4.缔约机构同其他实体在同一地区和同等条件下竞争同一服务;5.水资源公司购买水的合同,能源公司购买燃料或能源的合同;6.基于专属权利而授予《服务指令》第1条第2款所指缔约机构的服务合同;7.缔约实体授予附属企业的合同,或由若干缔约实体为从事相关活动而组成的合资企业授予缔约实体之一或附属于缔约实体之一的企业的合同,并且该附属企业前三年与服务有关的收入中至少80%来源于向其提供的此类服务。
表三 欧盟关于权利救济的两个程序性指令的内容
公共救济指令
公用事业救济指令
目的
1.确保有关公共采购指令能得到各成员国的遵守;
2.对权利遭受侵害的供应商提供有效、迅速的补救方法;
3.协调成员国有关公共采购合同的授予及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
适用
范围
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
水、能源、交通运输、电信等部门的公用事业合同
国内
救济
方法
临时措施
通过中间程序采取临时措施,纠正违反行为,防止给有关利益集团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其中包括采取措施中止或确保中止公共合同授予程序,或中止执行缔约机构作出的任何决定。
取消决定
撤销非法作出的决定,其中包括删除招标、合同文件或有关合同授予程序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歧视性的技术、财务或经济规定。
损害赔偿
1.权利受损的供应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可以要求审查机构在决定损害赔偿之前撤销非法决定。
1、2相同;
3.申诉人必须证明:缔约机构对共同体法律或成员国实施法律的违反;申诉人有获得合同的真实机会;违反的后果使其机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其他
对缔约机构实施罚金或按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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